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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6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6 年3 月25 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3 月25 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3 月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25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 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3 月25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809 号公司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6 年3 月20 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金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94 名,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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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数为145,111,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26%(注:截 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上的股份数量为109,982 股,公司2024 年员工持 股计划账户上的股份数量为7,390,000 股,根据相关规定,前述合计7,499,982 股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在计算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需 扣除,因此,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12,293,458 股)。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7,00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9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08,6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593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08,6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7%。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92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08,6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案: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44,748,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反对股3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18%;弃权股4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5,245,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5%;反对股3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028%;弃权股46,4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柳伟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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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认为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 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精工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 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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