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1证券简称:悍高集团公告编号:2025-023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
月
日(星期四)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月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13日9:15-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顺业东路
号悍高集团总部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支持人:公司董事长欧锦锋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58,409,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00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45,221,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03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3,187,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6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5,269,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71%。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贺春海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现场出席)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58,39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256,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37%;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58,39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256,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37%;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58,396,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256,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29%;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