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2026】59 号《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 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董事会对该 《警示函》所提到的问题高度重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李立忠、韩必文、王伊安:
根据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或“公司”)重整计划 安排,公司应分别于2023 年12 月21 日、2024 年12 月21 日、2025 年12 月21 日、2026 年12 月21 日偿还重整留债本金的10%、20%、30%、40%。2025 年 12 月21 日,众泰汽车及子公司新增到期未偿还债务本金合计6,946.11 万元,公 司直至2026 年1 月27 日才披露上述事项。众泰汽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项,公司时任董事长李立忠、总经理韩必文、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伊安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众泰汽车、李立忠、韩必文、王 伊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 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
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
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及相关人员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
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相关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