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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注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勤勉尽责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调查、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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