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六年三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 黄志学 | 于明 | 贾舒涵 |
王超
| 王超 | 易均平 | 刘五丰 |
吴春芳
| 吴春芳 | 王幽深 | 叶森 |
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名:
| 吴春芳 | 王幽深 | 叶森 |
黄志学
| 黄志学 | 贾舒涵 |
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 秦宏武 | 周小军 | 仲民 |
李积贤
| 李积贤 | 王宏 | 李瑞筠 |
目录
释义 ...... 6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7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7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 7
(二)股东大会程序 ...... 7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 7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 8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 8
二、本次发行概要 ...... 8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 8
(二)发行数量 ...... 8
(三)发行价格 ...... 9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 9
(五)发行对象 ...... 9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 10
(七)上市地点 ...... 10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 10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6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16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 20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 20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 21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 22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23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 23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 23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 ...... 24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 ...... 24
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5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25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25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25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6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 26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 26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 26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 27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 27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 27
第三节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8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 28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 28
第四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9
第五节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30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31
发行人律师声明 ...... 32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33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34
第六节备查文件 ...... 35
一、备查文件 ...... 35
二、查询地点 ...... 35
三、查询时间 ...... 35
释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东方钽业/公司/发行人 | 指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有色集团 | 指 |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 中色东方集团 | 指 |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
| 本次发行 | 指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
| 公司章程 | 指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 | 指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天职会计师、发行人会计师 | 指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 《实施细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董事会 | 指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股东会/股东大会 | 指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 |
| A股 | 指 |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 募集说明书 | 指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享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东方钽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6月22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九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2025年8月22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九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5年
月
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九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5年
月
日,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集团出具了《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中色规划〔2025〕
号),2025年
月
日,控股股东中色东方集团出具《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中色东方发展〔2025〕
号),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同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2025年
月
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2026年
月
日,东方钽业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
月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号)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批文有效期截至2027年
月
日。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2026年3月9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3月10日出具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认购资金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6]0011000043号)。截至2026年3月9日12时止,招商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1,189,899,988.68元。2026年3月9日,招商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扣除相关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2026年3月9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3月10日出具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6]0011000044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6年3月9日止,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595,898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2.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9,899,988.6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391,173.4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9,508,815.2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2,595,898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156,912,917.27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2月26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计算原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限为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118,99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得到的股票数量(即不超过34,084,789股)和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的孰低值,即不超过34,084,789股(含34,084,789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2,595,898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
月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43.64元/股)的百分之八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34.91元/股。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按照《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2.66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50.85%。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189,899,988.68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0,391,173.4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9,508,815.27元,未超过募集资金规模上限人民币118,990万元(含118,990万元),符合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四次股东大会的批准要求。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52.66元/股,发行股
数22,595,898股,募集资金总额1,189,899,988.68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价格(元/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1 |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52.66 | 9,115,077 | 479,999,954.82 | 18 |
| 2 |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52.66 | 1,999,130 | 105,274,185.80 | 18 |
| 3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52.66 | 6,288,003 | 331,126,237.98 | 6 |
| 4 |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责任公司 | 52.66 | 1,898,974 | 99,999,970.84 | 6 |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66 | 1,585,639 | 83,499,749.74 | 6 |
| 6 | 郑伟康 | 52.66 | 569,692 | 29,999,980.72 | 6 |
| 7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52.66 | 569,692 | 29,999,980.72 | 6 |
| 8 |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52.66 | 569,691 | 29,999,928.06 | 6 |
| 合计 | 22,595,898 | 1,189,899,988.68 | |||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2月10日向深交所报送了《宁夏东
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共计158名。前述投资者包括28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9家证券公司、12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前20名股东(其中2家为发行人关联方,不对其发送认购邀请书)以及表达了认购意向的65家其他机构投资者和16名其他个人投资者。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等文件。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未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除上述投资者外,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日(2026年3月3日)上午9:00前,有20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述过程均经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 1 | 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公司 |
| 2 | 广东原始森林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3 | 九玖衡信(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4 |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5 | 苏州明善盛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6 |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7 | 沧州旭田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
| 8 | 青岛骊珠纳珍二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9 |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
| 10 | 王梓旭 |
| 11 | 陈学赓 |
| 12 | 杨岳智 |
| 13 | 王新武 |
| 14 | 卢春霖 |
| 15 | 王艳 |
| 16 | 王辉 |
| 17 | 贺伟 |
| 18 | 欧阳华金 |
| 19 | 王辉 |
| 20 | 郑莉 |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上述投资者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6年
月
日上午9:00-12: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时限内,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
份《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缴纳了保证金,除
名投资者管理的
只产品因存在关联关系作为无效申购剔除外,其他均为有效申购。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 1 | 陆林伟 | 42.00 | 3,360 | 是 | 是 |
| 2 | 欧阳华金 | 42.00 | 3,000 | 是 | 是 |
| 3 | 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4.91 | 3,000 | 是 | 是 |
| 4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 45.00 | 5,000 | 是 | 是 |
| 5 | 郑莉 | 46.12 | 3,000 | 是 | 是 |
| 6 | 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6.12 | 3,000 | 是 | 是 |
| 7 | 苏州明善盛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00 | 3,000 | 是 | 是 |
| 8 | 董卫国 | 43.03 | 3,000 | 是 | 是 |
| 39.03 | 3,600 | 是 | |||
| 36.03 | 5,000 | 是 | |||
| 9 |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成长基金 | 35.01 | 3,000 | 是 | 是 |
| 34.91 | 3,100 | 是 | |||
| 10 | 杨岳智 | 42.86 | 3,000 | 是 | 是 |
| 36.02 | 4,000 | 是 | |||
| 11 | 白敏莉 | 49.50 | 3,000 | 是 | 是 |
| 47.50 | 5,000 | 是 | |||
| 46.50 | 6,000 | 是 | |||
| 12 | 九玖衡信(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衡信价值优选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1.46 | 5,000 | 是 | 是 |
| 39.27 | 6,000 | 是 | |||
| 37.09 | 10,000 | 是 | |||
| 13 | 郭伟松 | 41.00 | 3,000 | 是 | 是 |
| 38.00 | 4,000 | 是 | |||
| 34.92 | 5,000 | 是 | |||
| 14 | 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42.01 | 3,000 | 是 | 是 |
| 15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3.98 | 4,000 | - | 是 |
| 41.18 | 17,900 | 是 | |||
| 1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5.09 | 5,570 | 是 | 是 |
| 42.99 | 7,960 | 是 | |||
| 40.09 | 9,330 | 是 | |||
| 17 |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56.50 | 3,000 | 是 | 是 |
| 18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8.18 | 10,200 | 是 | 是 |
| 42.66 | 12,000 | 是 | |||
| 19 | 郑伟康 | 53.00 | 3,000 | 是 | 是 |
| 20 | 黄潜生 | 51.11 | 3,000 | 是 | 是 |
| 21 | 张怀斌 | 40.55 | 5,000 | 是 | 是 |
| 38.55 | 6,000 | 是 | |||
| 35.15 | 7,000 | 是 | |||
| 22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9.28 | 13,100 | 是 | 是 |
| 48.66 | 14,500 | 是 | |||
| 23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46.54 | 3,770 | - | 是 |
| 24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54.14 | 3,000 | 是 | 是 |
| 49.96 | 5,000 | 是 | |||
| 43.64 | 12,000 | 是 | |||
| 2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3.61 | 8,350 | - | 是 |
| 51.03 | 11,430 | 是 | |||
| 48.17 | 24,555 | 是 | |||
| 26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7.11 | 3,000 | 是 | 是 |
| 27 | 卢春霖 | 41.88 | 3,000 | 是 | 是 |
| 28 | 陈学赓 | 46.66 | 3,000 | 是 | 是 |
| 41.88 | 5,000 | 是 | |||
| 29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5.30 | 3,820 | 是 | 是 |
| 42.32 | 5,615 | 是 | |||
| 39.08 | 7,640 | 是 | |||
| 30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9.79 | 7,038 | - | 是 |
| 46.99 | 18,716 | ||||
| 45.29 | 24,589 | ||||
| 31 | 中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9.99 | 3,000 | 是 | 是 |
| 32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0.59 | 5,000 | - | 是 |
| 49.03 | 60,461 | 是 | |||
| 46.33 | 60,462 | 是 |
| 33 |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责任公司 | 53.50 | 10,000 | 是 | 是 |
| 48.90 | 20,000 | 是 | |||
| 39.00 | 50,000 | 是 | |||
| 34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57.65 | 30,000 | 是 | 是 |
| 52.66 | 40,000 | 是 | |||
| 47.85 | 50,000 | 是 |
经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上述认购对象中,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方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关联方,因此将其申购报价认定为无效报价,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以及其他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发行定价与配售情况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52.66元/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2,595,89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89,899,988.68元,未超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名,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价格(元/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1 |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52.66 | 9,115,077 | 479,999,954.82 | 18 |
| 2 |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52.66 | 1,999,130 | 105,274,185.80 | 18 |
| 3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52.66 | 6,288,003 | 331,126,237.98 | 6 |
| 4 |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责任公司 | 52.66 | 1,898,974 | 99,999,970.84 | 6 |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66 | 1,585,639 | 83,499,749.74 | 6 |
| 6 | 郑伟康 | 52.66 | 569,692 | 29,999,980.72 | 6 |
| 7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52.66 | 569,692 | 29,999,980.72 | 6 |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价格(元/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8 |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52.66 | 569,691 | 29,999,928.06 | 6 |
| 合计 | 22,595,898 | 1,189,899,988.68 | |||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名称 |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 住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冶金路 |
|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
| 注册资本 | 233,611.79731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750811320W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特种新材料、镁合金、电池能源材料、微合金炉料、多晶硅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安装、轻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房屋建筑工程,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商品进出口贸易,房屋、场地、设备租赁劳务承包、劳务服务,职工培训,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物业服务,自购水、电、蒸汽、天然气、暖气、电信服务转售(不含专项审批),化工产品、金属及其制品、五金交电、模具、润滑油品、实验器材、消防器材、办公用品及耗材、劳保用品、日用品销售,机电设备、备件销售及维修服务咨询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9,115,077股,股份限售期为18个月。
2、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名称 |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
| 法定代表人 | 文岗 |
| 注册资本 | 605,304.287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0024915R |
| 经营范围 | 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国内外金属矿山的投资及经营管理;承担有色金属工业及其他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公用、民用、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公路、铁路、桥梁、水电工程项目的承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供配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研制、开发和销售;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仓储、展览展示;汽车的销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1,999,130股,股份限售期为18个月。
3、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名称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恩菲科技大厦B座5层558室 |
| 法定代表人 | 柯珂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MA002JNW8H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6,288,003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4、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责任公司
| 名称 |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责任公司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36号2层1-14-279 |
| 法定代表人 | 曲克波 |
| 注册资本 | 5,96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MAEEKL3P58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1,898,974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 法定代表人 | 吴林惠 |
| 注册资本 | 2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1,585,63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6、郑伟康
| 名称 | 郑伟康 |
| 身份证号 | 4406231969******** |
| 住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
郑伟康先生本次认购数量为569,69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7、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名称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A座7层816室 |
| 法定代表人 | 赵建国 |
| 注册资本 | 426,844.7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351629513G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高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所投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569,69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8、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名称 |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6号2层201、3层301、5层501、6层601 |
| 法定代表人 | 吴姚东 |
| 注册资本 | 8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MA01PD8J6Q |
| 经营范围 | (一)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 |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569,691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中国有色集团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色东方集团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除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况。
最近一年内,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重大交易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进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发行人登载于深交所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竞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责任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规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权益类理财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郑伟康属于个人投资者,以其个人账户出资参与认购,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
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参与本次发行,项目风险等级界定为R4,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需满足专业投资者或风险等级为C4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项目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认购。本次东方钽业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 1 |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C4普通投资者 | 是 |
| 2 |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C5普通投资者 | 是 |
| 3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C4普通投资者 | 是 |
| 4 |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责任公司 | C4普通投资者 | 是 |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6 | 郑伟康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7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8 |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上述8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参与本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参与本次发行竞价获配的6名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做出承诺:
“(1)参与认购的账户或理财产品账户不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上机构或个人也未间接通过我方参与本次申购。(2)我方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主承销商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参与认购的情况。(3)获配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4)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5)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我方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6)在获得本次发行股份前,我方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发行人股份融券合约。”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保荐代表人:张俊果、李俊卿
项目协办人:邓凯迪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至14层
负责人:孔鑫经办律师:王巍、程益群联系电话:+8610-65637181传真:+8610-65693838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负责人:邱靖之签字注册会计师:谭学、武亮联系电话:010-88827799传真:010-88018737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负责人:梁春签字注册会计师:朱珉东、李云英联系电话:010-58350087传真:010-58350006
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质押冻结情况 |
| 1 | 中色东方集团 | 39.99 | 201,916,800 | 无质押冻结 |
| 2 | 郑文宝 | 2.00 | 10,115,900 | 无质押冻结 |
| 3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19 | 6,000,000 | 无质押冻结 |
| 4 | 全国社保基金102组合 | 1.15 | 5,796,525 | 无质押冻结 |
| 5 | 全国社保基金108组合 | 0.91 | 4,570,700 | 无质押冻结 |
| 6 |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0.88 | 4,462,214 | 无质押冻结 |
| 7 |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0.73 | 3,667,824 | 无质押冻结 |
| 8 | 林文新 | 0.61 | 3,100,095 | 无质押冻结 |
| 9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 0.61 | 3,088,800 | 无质押冻结 |
| 1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 0.60 | 3,035,400 | 无质押冻结 |
| 合计 | 48.67 | 245,754,258 | - |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限售股份数量(股) |
| 1 | 中色东方集团 | 40.01% | 211,031,877 | 211,031,877 |
| 2 | 郑文宝 | 1.92% | 10,115,900 | 0 |
| 3 |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1.22% | 6,461,344 | 6,461,344 |
| 4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1.19% | 6,288,003 | 6,288,003 |
| 5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14% | 6,000,000 | 0 |
| 6 | 全国社保基金102组合 | 1.10% | 5,796,525 | 0 |
| 7 | 全国社保基金108组合 | 0.87% | 4,570,700 | 0 |
| 8 |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0.70% | 3,667,824 | 0 |
| 9 | 林文新 | 0.59% | 3,100,095 | 0 |
| 1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 0.59% | 3,088,800 | 0 |
| 合计 | 49.32% | 260,121,068 | 223,781,224 | |
注:就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安排,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22,595,898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中国有色集团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色东方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一方面,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都将增加,资本结构得到优化,自有资金实力明显提升;另一方面,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下降,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提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均得到有效增强。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的发展方向以及市场发展趋势的需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不变,公
司产品结构将进一步优化,钽铌及其合金制品的业务布局更加完善,同时可缓解公司产能瓶颈,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将进一步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望进一步提高,为公司稳定持久的良好发展夯实基础。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
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2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
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内部有效批准及授权,并已获得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认购邀请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本次发行最终获配股份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认购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第五节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
邓凯迪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俊果李俊卿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霍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月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所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签名:
王巍:_______________程益群:_______________
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孔鑫: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026年月日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21669号、天职业字[2025]17753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
谭学:_______________武亮:_______________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邱靖之:_______________
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6年月日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大华验字【2026】0011000043号、大华验字【2026】0011000044号验资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朱珉东:_______________李云英:_______________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梁春:_______________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6年月日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