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六年三月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2号)批复,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作为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东方钽业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东方钽业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东方钽业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2月27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43.64元/股)的百分之八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34.91元/股。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按照《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2.66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50.85%。
(三)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2月26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计算原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限为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118,99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得到的股票数量(即不超过34,084,789股)和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的孰低值,即不超过34,084,789股(含34,084,789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2,595,898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四)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52.66元/股,发行股数22,595,898股,募集资金总额1,189,899,988.68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价格(元/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序号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价格(元/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1 |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52.66 | 9,115,077 | 479,999,954.82 | 18 |
| 2 |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52.66 | 1,999,130 | 105,274,185.80 | 18 |
| 3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52.66 | 6,288,003 | 331,126,237.98 | 6 |
| 4 |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责任公司 | 52.66 | 1,898,974 | 99,999,970.84 | 6 |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66 | 1,585,639 | 83,499,749.74 | 6 |
| 6 | 郑伟康 | 52.66 | 569,692 | 29,999,980.72 | 6 |
| 7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52.66 | 569,692 | 29,999,980.72 | 6 |
| 8 |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52.66 | 569,691 | 29,999,928.06 | 6 |
| 合计- | 22,595,898 | 1,189,899,988.68 | |||
(五)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189,899,988.68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0,391,173.4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9,508,815.27元,未超过募集资金规模上限人民币118,990万元(含118,990万元),符合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四次股东大会的批准要求。
(六)限售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审批情况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1、2025年6月22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九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2025年8月22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九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5年
月
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九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5年
月
日,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集团出具了《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中色规划〔2025〕
号),2025年
月
日,控股股东中色东方集团出具《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中色东方发展〔2025〕25号),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同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3、2025年9月12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审核注册过程
2026年1月7日,东方钽业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
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6年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2号)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批文有效期截至2027年2月3日。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内部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2月10日向深交所报送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共计158名。前述投资者包括28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9家证券公司、12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前20名股东(其中2家为发行人关联方,不对其发送认购邀请书)以及表达了认购意向的65家其他机构投资者和16名其他个人投资者。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等文件。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未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除上述投资者外,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日(2026年3月3日)上午9:00前,有20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述过程均经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 1 | 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公司 |
| 2 | 广东原始森林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3 | 九玖衡信(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4 |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5 | 苏州明善盛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6 |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7 | 沧州旭田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
| 8 | 青岛骊珠纳珍二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9 |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
| 10 | 王梓旭 |
| 11 | 陈学赓 |
| 12 | 杨岳智 |
| 13 | 王新武 |
| 14 | 卢春霖 |
| 15 | 王艳 |
| 16 | 王辉 |
| 17 | 贺伟 |
| 18 | 欧阳华金 |
| 19 | 王辉 |
| 20 | 郑莉 |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
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上述投资者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在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6年3月3日上午9:00-12: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时限内,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34份《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缴纳了保证金,除1名投资者管理的1只产品因存在关联关系作为无效申购剔除外,其他均为有效申购。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 1 | 陆林伟 | 42.00 | 3,360 | 是 | 是 |
| 2 | 欧阳华金 | 42.00 | 3,000 | 是 | 是 |
| 3 | 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4.91 | 3,000 | 是 | 是 |
| 4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 45.00 | 5,000 | 是 | 是 |
| 5 | 郑莉 | 46.12 | 3,000 | 是 | 是 |
| 6 | 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6.12 | 3,000 | 是 | 是 |
| 7 | 苏州明善盛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35.00 | 3,000 | 是 | 是 |
(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 | |||||
| 8 | 董卫国 | 43.03 | 3,000 | 是 | 是 |
| 39.03 | 3,600 | 是 | |||
| 36.03 | 5,000 | 是 | |||
| 9 |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成长基金 | 35.01 | 3,000 | 是 | 是 |
| 34.91 | 3,100 | 是 | |||
| 10 | 杨岳智 | 42.86 | 3,000 | 是 | 是 |
| 36.02 | 4,000 | 是 | |||
| 11 | 白敏莉 | 49.50 | 3,000 | 是 | 是 |
| 47.50 | 5,000 | 是 | |||
| 46.50 | 6,000 | 是 | |||
| 12 | 九玖衡信(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衡信价值优选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1.46 | 5,000 | 是 | 是 |
| 39.27 | 6,000 | 是 | |||
| 37.09 | 10,000 | 是 | |||
| 13 | 郭伟松 | 41.00 | 3,000 | 是 | 是 |
| 38.00 | 4,000 | 是 | |||
| 34.92 | 5,000 | 是 | |||
| 14 | 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42.01 | 3,000 | 是 | 是 |
| 15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3.98 | 4,000 | - | 是 |
| 41.18 | 17,900 | 是 | |||
| 1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5.09 | 5,570 | 是 | 是 |
| 42.99 | 7,960 | 是 | |||
| 40.09 | 9,330 | 是 | |||
| 17 |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56.50 | 3,000 | 是 | 是 |
| 18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8.18 | 10,200 | 是 | 是 |
| 42.66 | 12,000 | 是 | |||
| 19 | 郑伟康 | 53.00 | 3,000 | 是 | 是 |
| 20 | 黄潜生 | 51.11 | 3,000 | 是 | 是 |
| 21 | 张怀斌 | 40.55 | 5,000 | 是 | 是 |
| 38.55 | 6,000 | 是 | |||
| 35.15 | 7,000 | 是 |
| 22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9.28 | 13,100 | 是 | 是 |
| 48.66 | 14,500 | 是 | |||
| 23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46.54 | 3,770 | - | 是 |
| 24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54.14 | 3,000 | 是 | 是 |
| 49.96 | 5,000 | 是 | |||
| 43.64 | 12,000 | 是 | |||
| 2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3.61 | 8,350 | - | 是 |
| 51.03 | 11,430 | 是 | |||
| 48.17 | 24,555 | 是 | |||
| 26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7.11 | 3,000 | 是 | 是 |
| 27 | 卢春霖 | 41.88 | 3,000 | 是 | 是 |
| 28 | 陈学赓 | 46.66 | 3,000 | 是 | 是 |
| 41.88 | 5,000 | 是 | |||
| 29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5.30 | 3,820 | 是 | 是 |
| 42.32 | 5,615 | 是 | |||
| 39.08 | 7,640 | 是 | |||
| 30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9.79 | 7,038 | - | 是 |
| 46.99 | 18,716 | ||||
| 45.29 | 24,589 | ||||
| 31 | 中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9.99 | 3,000 | 是 | 是 |
| 32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0.59 | 5,000 | - | 是 |
| 49.03 | 60,461 | 是 | |||
| 46.33 | 60,462 | 是 | |||
| 33 |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责任公司 | 53.50 | 10,000 | 是 | 是 |
| 48.90 | 20,000 | 是 | |||
| 39.00 | 50,000 | 是 | |||
| 34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57.65 | 30,000 | 是 | 是 |
| 52.66 | 40,000 | 是 | |||
| 47.85 | 50,000 | 是 |
经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上述认购对象中,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92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方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关联方,因此将其申购报价认定为无效报价,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以及其他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1、发行价格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2.66元/股。
2、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2,595,89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89,899,988.68元,未超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价格(元/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1 |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52.66 | 9,115,077 | 479,999,954.82 | 18 |
| 2 |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52.66 | 1,999,130 | 105,274,185.80 | 18 |
| 3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52.66 | 6,288,003 | 331,126,237.98 | 6 |
| 4 |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责任公司 | 52.66 | 1,898,974 | 99,999,970.84 | 6 |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66 | 1,585,639 | 83,499,749.74 | 6 |
| 6 | 郑伟康 | 52.66 | 569,692 | 29,999,980.72 | 6 |
| 7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52.66 | 569,692 | 29,999,980.72 | 6 |
| 8 |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52.66 | 569,691 | 29,999,928.06 | 6 |
| 合计 | 22,595,898 | 1,189,899,988.68 | |||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8名,未超过《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拟发送对象名单》所列示的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
(四)认购对象关联方核查情况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92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方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关联方,其报价为无效报价。
中国有色集团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色东方集团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除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况。
(五)认购对象备案情况
根据竞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责任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规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权益类理财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郑伟康属于个人投资者,以其个人账户出资参与认购,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六)认购对象适当性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
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参与本次发行,项目风险等级界定为R4,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需满足专业投资者或风险等级为C4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项目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
者和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认购。本次东方钽业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 1 |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C4普通投资者 | 是 |
| 2 |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C5普通投资者 | 是 |
| 3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C4普通投资者 | 是 |
| 4 |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责任公司 | C4普通投资者 | 是 |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6 | 郑伟康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7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8 |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上述8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七)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参与本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参与本次发行竞价获配的6名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做出承诺:
“(1)参与认购的账户或理财产品账户不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上机构或个人也未间接通过我方参与本次申购。(2)我方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主承销商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参与认购的情况。(3)获配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4)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5)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我方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6)在获得本次发行股份前,我方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发行人股份融券合约。”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八)缴款与验资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主承销商于向本次发行获配的8名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026年3月9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3月10日出具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认购资金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6]0011000043号)。截至2026年3月9日12时止,招商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1,189,899,988.68元。
2026年3月9日,招商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扣除相关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2026年3月9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3月10日出具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6]0011000044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6年3月9日止,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595,898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2.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89,899,988.6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391,173.4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9,508,815.2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2,595,898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156,912,917.27元。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6年1月7日,东方钽业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于2026年1月8日进行了公告。
2026年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2号)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批文有效期截至2027年2月3日。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进行了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2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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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果李俊卿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霍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