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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26年3月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0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26年3月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评级报告(包括跟踪评级报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交流会、业绩座谈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对外报送信息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的总会计师为该控股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

示函(附件

),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

),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证券部保留存档,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第九条如因外部单位或相关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办人签字经办人: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
主管领导审核年月日
上市公司审核年月日

保密提示函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公司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公司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贵公司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贵公司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本公司会将贵公司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2.3.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姓名国家所在单位/部门与本公司关系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联系手机

特此回执。

签收人:

年月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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