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ST景峰: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8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3、涉案金额:人民币合计约3,218.04 万元[包括剩余工程款2,563.65 万 元,及自2022 年1 月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 年12 月31 日) 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615.70 万元,及上海景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7.00 万元、鉴定费21.70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已依据判决结果将赔偿 损失及负担的费用计提预计负债、财务费用计入2025 年度损益,公司已依法提 起再审申请,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终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情况

近日,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及 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沪 02 民终11236 号],上海二中院已对上海景峰、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宝济药业”)与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丰建设”)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6 月8 日,靖丰建设与上海景峰签订《产业化中心项目二期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产业化中心建设及高端制剂 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案涉项目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新路 50 号,施工合同总价为4,048 万元。

2022 年2 月18 日,靖丰建设、上海景峰、宝济药业签署《三方协议书》, 主要约定如下:

1、截止2021 年10 月13 日,上海景峰已将地面资产及其附着的土地使用 权转让给宝济药业并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其中未包含在建工程)。

2、根据靖丰建设与上海景峰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协 议》约定,上海景峰应当向靖丰建设支付的工程款最终结算金额为5,160 万元,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2,789.28 万元。

3、如上海景峰于2023 年10 月23 日(含当日)前未回购其与宝济药业于 2021 年9 月6 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上海景峰与宝济 药业需在2023 年11 月30 日前将该工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价。无论该评估价 大于或小于5,160 万元,上海景峰同意宝济药业按评估价优先替上海景峰代偿 支付靖丰建设剩余的2,789.28 万元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自2022 年1 月1 日 起算至工程款全部支付为止,年利率6%)。如评估价不足以支付该笔工程款和 利息时,则差额部分由上海景峰补足。

4、三方约定,在2023 年12 月31 日前,如上海景峰或宝济药业未按时或 未全部支付完靖丰建设剩余工程款的,应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应付金额的千 分之一/日支付。

2025 年1 月,上海景峰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 (2025)沪0113 民初960 号],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已受理靖丰建设与上海景峰、 景峰医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2025 年8 月,上海景峰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5)沪0113 民初960 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景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靖丰建设工程款 25,636,458 元;

2、被告上海景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工程款25,636,458 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支付原告靖丰建设自2022 年1 月1 日起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的利息;

3、被告宝济药业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景峰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4、原告靖丰建设在被告上海景峰、宝济药业欠付工程款25,636,458 元范 围内对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新路50 号产业化中心建设及高端制剂生产线建设 项目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174,714 元,由原告靖丰建设负担4,732 元,被告上海 景峰、宝济药业负担169,982 元。鉴定费434,025 元,由被告上海景峰、宝济 药业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随后上海景峰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申请,2025 年9 月,上海二中院受理 上海景峰、宝济药业与靖丰建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景峰诉 讼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沪0113 民初960 号民 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宝济药业支付生效判决应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2、上诉人上海景峰不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上海景峰收到上海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沪 02 民终11236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69,982 元,由上诉人上海景峰、宝济药业各半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 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已依据判决结果将赔偿损失及负担的费用计提预计负 债、财务费用计入2025 年度损益,公司已依法提起再审申请,最终实际影响以 法院终审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沪02 民终11236 号]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18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