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23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洋丰培训中心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才学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7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99,053,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529%。
2.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9,645,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604%。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9,408,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925%。
4.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6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8,688,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321%。
5.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赵宝华律师、徐玮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 类别 | 代表股份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与会全体股东 | 899,053,332 | 880,062,762 | 97.8877% | 18,957,770 | 2.1086% | 32,800 | 0.0036% |
| 其中:与会中小投资者 | 208,688,576 | 189,698,006 | 90.9000% | 18,957,770 | 9.0842% | 32,800 | 0.0157% |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提案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3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赵宝华律师、徐玮律师
(二)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