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ESG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方案。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一名以上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准备工作。另专设ESG工作组,由战略与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推进ESG相关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关于公司战略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二)关于ESG事宜
1.对公司ESG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2.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3.对ESG相关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4.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报告及相关议题等。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ESG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报告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的信息,准备决策所需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协议等支撑性文件;
(二)研究起草公司ESG治理架构体系方案;
(三)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公司年度ESG报告及其他ESG信息的公开披露;
(四)管理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的ESG事宜,协调推进ESG相关事宜落地执行;
(五)其他ESG相关事宜。第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ESG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
第十二条工作组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相关战略决策事项的正式提案。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送达。特殊情况下,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可以采取通讯或口头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