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7证券简称:中国武夷公告编号:2025-073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
序号
| 序号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1 | 1.1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 1.1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1.2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及所属单位、公司党组织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1.2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及所属单位、公司党组织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1.2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公司股东、职工、公司及所属单位、公司党组织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 |
| 2 | 1.9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1.9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3 | 新增条款 | 1.10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4 | 1.10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1.11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5 | 1.11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 1.12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6 | 1.13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 1.14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7 | 3.1.2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3.1.2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8 | 3.1.3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3.1.3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9 | 3.1.6公司股份总数为1,570,754,217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70,754,217股,无其他种类股。 | 3.1.6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570,754,217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70,754,217股,无其他类别股。 |
| 10 | 3.1.7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3.1.7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11 | 3.2.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1)公开发行股份;(2)非公开发行股份;(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3.2.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5)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12 | 3.2.3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3.2.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13 | 3.2.4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一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3.2.4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一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4 | 3.2.5......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2.3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 3.2.5......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2.3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15 | 3.3.1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包含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通过上市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 3.3.1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司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包含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通过上市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
| 16 | 3.3.2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3.3.2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17 | 3.3.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3.3.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18 | 3.3.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 3.3.4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19 | 4.1.1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4.1.1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20 | 4.1.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4.1.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21 | 4.1.4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4.1.4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22 | 4.1.5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 4.1.5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
法院撤销。
| 法院撤销。 |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23 | 新增 | 4.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4 | 4.1.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 4.1.7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25 | 4.1.8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 4.1.9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
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4.1.10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26 | 4.1.9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27 | 新增 | 4.1.1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28 | 新增 | 4.1.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2)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4)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5)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6)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7)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29 | 新增 | 4.1.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30 | 新增 | 4.1.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1 | 4.1.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还应通过实施以下措施,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产:(1)完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从具体行为准则上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渠道,从关联方、关联交易、 | 删除 |
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体系,强化过程控制与监督。
(2)进一步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公司及子公司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和实施预算控制的制度,以规范公司及子公司货币资金的收支行为。
(3)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分层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人员等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公司中高层高级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对信息披露工作的认识,努力使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及信息披露水平有新的提高,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4)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 ||
| 32 | 4.2.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本章程;(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3)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财务资助除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的重大投资项目;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 | 4.2.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7)修改本章程;(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9)审议批准第4.2.2条、4.2.3条、4.2.4条、4.2.5条、4.2.6条规定的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和对外捐赠事项;(10)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1)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2)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13)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公司属于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公司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取得与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的土地储备事项,视同购买原材料,由公司经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额度授权范围内决定。
(14)审议批准第4.2.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5)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6)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7)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18)审议公司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者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19)审议公司一年内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20)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公司属于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公司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取得与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的土地储备事项,视同购买原材料,由公司经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额度授权范围内决定。(14)审议批准第4.2.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15)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6)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17)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18)审议公司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者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19)审议公司一年内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20)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33 | 新增 | 4.2.2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 ||
| 34 | 4.2.2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4.2.3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股东会审议前款第(3)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对外担保范畴之内。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如下规定:(1)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2)公司对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的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
| 35 | 调整顺序,原4.2.1(17) | 4.2.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
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36 | 新增 | 4.2.5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7 | 新增 |
4.2.6公司一年内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38 | 4.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 4.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
2/3(即6人)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3(即6人)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39 | 4.2.5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4.2.9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现场结合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40 | 4.3.1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4.3.1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41 | 4.3.2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 4.3.2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42 | 4.3.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 4.3.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
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43 | 4.3.4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4.3.4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44 | 4.3.5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4.3.5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45 | 4.3.6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4.3.6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46 | 4.4.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 4.4.2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4.4.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4.4.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47 | 4.4.4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4.4.4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48 | 4.5.4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 4.5.4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2)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5)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49 | 4.5.5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50 | 4.5.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4.5.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51 | 4.5.9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4.5.8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52 | 4.5.10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 4.5.9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53 | 4.6.1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4.6.1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54 | 4.6.2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公司年度报告;(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4.6.2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1)董事会的工作报告;(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55 | 4.6.3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 4.6.3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
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
(4)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5)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6)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7)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8)重大资产重组;
(9)股权激励计划;
(10)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11)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4)项、第(10)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以特别决议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4)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5)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6)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7)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8)重大资产重组;(9)股权激励计划;(10)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11)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前款第(4)项、第(10)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特别决议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4)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5)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6)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7)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8)重大资产重组;(9)股权激励计划;(10)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11)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前款第(4)项、第(10)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56 | 4.6.4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4.6.4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57 | 4.6.5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 4.6.5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1)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2)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4.6.4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4)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的,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
| 58 | 4.6.7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 | 4.6.7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 |
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59 | 4.6.8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协商一致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4.6.8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60 | 4.6.13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4.6.13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61 | 5.1.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 5.1.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62 | 5.1.2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 5.1.2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63 | 5.1.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 5.1.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4)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 | |
| 64 | 5.1.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 5.1.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务:......(5)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65 | 5.1.6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5.1.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 5.1.6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66 | 新增 | 5.1.7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67 | 新增 | 5.1.8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68 | 5.1.9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1.10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69 | 5.2.2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 5.2.2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职工董事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 70 | 5.2.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5.2.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7)董事会应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并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5)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17)董事会应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并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12)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13)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4)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71 | 新增 | 5.2.4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1)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 |
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低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其中:“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对外担保的权限
1)单笔担保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5)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低于5%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按规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审议程序的除外)。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累计计算。
(4)提供财务资助的权限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5)对外捐赠事项的权限董事会决定对外捐赠事项的权限为一年内对外捐赠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5)对外捐赠事项的权限董事会决定对外捐赠事项的权限为一年内对外捐赠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72 | 5.2.6公司财务资助和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对外投资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0%的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如下规定:(1)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2)公司对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的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 删除 |
| 73 | 5.2.9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5.2.7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者长期授权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
| 74 | 5.2.10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5.2.8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75 | 5.2.12公司党委、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5.2.10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76 | 5.2.16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5.2.14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 |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77 | 5.2.17......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5.2.15......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78 | 5.2.21......当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在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 5.2.19......当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在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
| 79 | 新增 | 5.3独立董事5.3.1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5.3.2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 |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4)项至第(6)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5.3.3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5.3.4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3.5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项至第(3)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1)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5.3.6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3.7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5.3.5第一款第(1)项至第(3)项、第5.3.6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5.3.7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5.3.5第一款第(1)项至第(3)项、第5.3.6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80 | 新增 | 5.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5.4.1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5.4.2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5.4.3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公司财务总监;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4.4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5.4.5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6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5.4.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81 | 6.2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6.2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 82 | 6.3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 | 6.3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1)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 |
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3)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4)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5)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6)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事业;
(7)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8)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 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3)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4)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5)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6)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事业;(7)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8)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 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3)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4)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5)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6)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7)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8)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 |
| 83 | 7.1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经理指总经理,副经理指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7.1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指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 指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 ||
| 84 | 7.2本章程第5.1.1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5.1.3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5.1.4条(4)~(6)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7.2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85 | 7.3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7.3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86 | 7.7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1)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2)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7.7总经理办公会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1)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87 | 7.8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7.8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88 | 7.11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7.11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
任。
| 任。 |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89 | 8.0监事会8.1监事8.1.1本章程第5.1.1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8.1.2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8.1.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8.1.4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8.1.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8.1.5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 删除 |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8.1.6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1.7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1.8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2监事会
8.2.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8.2.2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10)对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11)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
(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2.3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8.2.4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8.2.5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8.2.6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8.2.4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8.2.5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8.2.6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事由及议题;(3)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90 | 9.1.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8.1.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91 | 9.1.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 8.1.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92 | 9.1.4......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8.1.4......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93 | 9.1.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8.1.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94 | 9.1.8公司利润分配政策......(5)其他......4)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等对公司分红的监督。 | 8.1.8公司利润分配政策......(5)其他......4)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等对公司分红的监督。 |
| 95 | 9.2内部审计9.2.1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9.2.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 8.2内部审计8.2.1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96 | 新增 | 8.2.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8.2.3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8.2.4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8.2.5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8.2.6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97 | 9.3.2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8.3.2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98 | 10.1.7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 9.1.6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效。
| 效。 | ||
| 99 | 新增 | 10.1.1......10.1.2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00 | 11.1.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0.1.3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01 | 11.1.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10.1.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102 | 11.1.4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 10.1.5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03 | 11.1.6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 10.1.7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104 | 新增 | 10.1.8公司依照本章程8.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10.1.7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10.1.9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1.10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 105 | 11.2.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0.2.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106 | 11.2.2公司有本章程第11.2.1条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10.2.2公司有本章程第10.2.1条第(1)项、第(2)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07 | 11.2.3公司因本章程第11.2.1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 10.2.3公司因本章程第10.2.1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
进行清算。
| 进行清算。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108 | 11.2.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0.2.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6)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109 | 11.2.5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10.2.5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110 | 11.2.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10.2.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111 | 11.2.7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10.2.7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112 | 11.2.9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0.2.9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13 | 13.1释义(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12.1释义(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14 | 13.2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 12.2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 115 | 13.4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12.4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116 | 13.6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12.6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
| 序号 | 《股东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
| 1 | 1.1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1.1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 2 | 2.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2.1.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1.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1.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2.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2.1.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2.1.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2.1.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2.1.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
2.1.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2.1.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1.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1.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1.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1.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2.1.10修改《公司章程》;
2.1.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1.1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2.1.13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财务资助除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的重大投资项目;
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公司属于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公司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取得与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的土地储备事项,视同购买原材料,由公司经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额度授权范围内决定。
2.1.14审议公司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者被资助对象
| 2.1.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2.1.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2.1.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2.1.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2.1.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2.1.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2.1.10修改《公司章程》;2.1.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2.1.1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1.13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财务资助除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的重大投资项目;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公司属于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公司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取得与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的土地储备事项,视同购买原材料,由公司经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额度授权范围内决定。2.1.14审议公司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者被资助对象 | 资本作出决议;2.1.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2.1.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2.1.7修改《公司章程》;2.1.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2.1.9审议批准本规则第2.2条、2.3条、2.4条、2.5条、2.6条规定的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和对外捐赠事项;2.1.10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1.11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2.1.12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2.1.13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1.15审议批准本规则第2.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2.1.16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2.1.17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2.1.18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2.1.19审议公司一年内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2.1.20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2.1.15审议批准本规则第2.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2.1.16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2.1.17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2.1.18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2.1.19审议公司一年内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2.1.20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3 | 新增 | 2.2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除外):2.2.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2.2.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2.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2.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2.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2.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 2.2.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2.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2.2.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2.2.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2.2.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 ||
| 4 | 2.2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2.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2.3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3.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股东会审议第2.3.3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对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的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
(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对外担保范畴之内。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如下规定:(1)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2)公司对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的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 ||
| 5 | 新增 | 2.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 6 | 新增 | 2.5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2.5.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2.5.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5.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5.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
2.5.1条、2.5.2条规定。
| 2.5.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2.5.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5.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2.5.1条、2.5.2条规定。 | ||
| 7 | 新增 | 2.6公司一年内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8 |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4.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2.4.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8.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2.8.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9 | 2.5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2.9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10 | 3.1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2.3条和2.4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删除 |
| 11 | 3.2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3.1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12 | 3.3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3.2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13 | 3.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3.3......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14 | 3.6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以及曾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但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证明文件。 | 3.5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以及曾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证明文件。 |
| 15 | 3.7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3.6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 16 | 3.8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3.7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17 | 3.9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3.8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18 | 4.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4.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19 |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 |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 |
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 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 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 |
| 20 | 4.6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4.6.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4.6.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4.6.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6.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4.6.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4.6.6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4.6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4.6.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4.6.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4.6.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6.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4.6.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4.6.6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21 | 4.8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
候选人的情形外,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候选人的情形外,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22 | 4.10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需要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 | 删除 |
| 23 | 4.11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删除 |
| 24 | 5.2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5.2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25 | 5.3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 | 删除 |
束当日下午3∶00。
| 束当日下午3∶00。 | ||
| 26 | 5.4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5.3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27 | 5.5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5.5.1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5.5.2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5.5.3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5.5.4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5.5.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 5.4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5.4.1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5.4.2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5.4.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5.4.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5.4.5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28 | 5.6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 删除 |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29 | 5.7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5.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30 | 5.9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5.7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31 | 5.10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5.8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32 | 5.11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 5.9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33 | 5.12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5.10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34 | 5.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5.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35 | 5.18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5.18.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5.18.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5.18.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5.18.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5.18.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5.18.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5.18.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删除 |
| 36 | 5.19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删除 |
| 37 | 5.20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删除 |
| 38 | 4.6.1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6.1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39 | 6.2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6.2.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6.2.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6.2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6.2.1董事会的工作报告;6.2.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2.3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
6.2.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6.2.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2.5公司年度报告;
6.2.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6.2.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6.2.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2.5公司年度报告;6.2.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酬和支付方法;6.2.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40 | 6.3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6.3.1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前款第6.3.4项、第6.3.10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6.3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6.3.1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前款第6.3.4项、第6.3.10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41 | 6.4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删除 |
| 42 | 6.8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在与持有公司5%以上 | 6.7董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
股份的股东协商一致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股份的股东协商一致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协商一致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43 | 6.10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6.9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44 | 5.18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5.18.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5.18.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5.18.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6.18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6.18.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6.18.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6.18.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6.18.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
5.18.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18.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5.18.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5.18.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5.18.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5.18.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5.18.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5.18.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6.18.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6.18.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6.18.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 45 | 5.19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6.19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46 | 6.20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6.21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 47 | 新增 | 6.23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 48 | 6.22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 6.24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49 | 7.1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7.1.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7.1.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7.1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7.1.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7.1.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50 | 7.2由股东大会审议应当单独 | 7.2由股东会审议应当单独计票 |
计票的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
7.2.10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计票的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7.2.10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的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7.2.10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
| 序号 |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
| 1 | 1.0目的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 1.0目的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
| 2 | 2.2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 2.2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职工董事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
产生。
| 产生。 | ||
| 3 | 2.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2.3.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3.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2.3.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3.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2.3.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2.3.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2.3.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2.3.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2.3.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2.3.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2.3.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2.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2.3.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3.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2.3.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3.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2.3.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2.3.6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2.3.7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2.3.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2.3.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2.3.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2.3.11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2.3.12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2.3.13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2.3.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2.3.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2.3.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15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2.3.16决定融资相关事宜;
2.3.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2.3.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2.3.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2.3.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3.15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2.3.16决定融资相关事宜;2.3.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2.3.14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2.3.1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4 | 2.4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公司章程》第4.2.1条第(9)、(10)、(13)、(14)项规定金额以内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超过前款权限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应报股东会批准。2.5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 2.4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2.4.1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低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其中:“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4.2对外担保的权限
(1)单笔担保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5)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2.4.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低于5%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按规
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审议程序的除外)。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累计计算。
2.4.4提供财务资助的权限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2.4.5对外捐赠事项的权限
董事会决定对外捐赠事项的权限为一年内对外捐赠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审议程序的除外)。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累计计算。2.4.4提供财务资助的权限(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低于70%;(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2.4.5对外捐赠事项的权限董事会决定对外捐赠事项的权限为一年内对外捐赠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5 | 新增 | 2.5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 6 | 2.7公司发生交易事项(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捐赠、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单项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由董事会审议:2.7.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7.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7.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2.7.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2.7.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 删除 |
2.7.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2.7.7关联交易单次金额或者同一关联人或者不同关联人同一交易标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在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但通过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等行为导致发生关联交易时,可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7.8总经理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本条所规定的交易事项按以下标准累计计算: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按照同类型交易事项累计计算;其他交易事项按照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型交易事项累计计算。
| 2.7.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2.7.7关联交易单次金额或者同一关联人或者不同关联人同一交易标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在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但通过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等行为导致发生关联交易时,可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2.7.8总经理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本条所规定的交易事项按以下标准累计计算: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按照同类型交易事项累计计算;其他交易事项按照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型交易事项累计计算。 | ||
| 7 | 3.1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3.1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
| 8 | 3.3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 3.3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职务。
| 职务。 | ||
| 9 | 4.4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有关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考核标准、薪酬政策和方案、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事宜的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4.4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有关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考核标准、薪酬政策和方案、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事宜的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 10 | 5.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5.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11 | 5.2除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召集董事会会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5.2.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5.2.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5.2.3监事会提议时;5.2.4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5.2.5总经理提议时;5.2.6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召开时;5.2.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5.2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12 | 5.8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 | 5.8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告知公司股东。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告知公司股东。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告知公司股东。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13 | 5.9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5.9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4 | 5.14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同、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5.14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作出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出选择的,视为弃权。 |
| 15 | 5.18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 5.18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16 | 5.19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5.19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等与监事相关的内容,部分表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亦做相应调整,也不再逐项列示。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在股东会通过该议案后,办理上述事项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事宜。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