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制订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董事津贴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条本办法的实施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同经营管理层根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拟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复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
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具体职务的,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不单独发放董事津贴。
(二)公司外部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非独立董事津贴5-10万元/年。
(三)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万元/年。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司任职的管理岗位领取薪酬,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基本薪酬按月准时发放。绩效奖金结合月度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薪资水平与其岗位贡献、承担责任、风险和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计划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第十一条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二条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发生变动等因素变化提出薪酬调整建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的议案,董事的处罚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薪酬均为税前薪酬。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