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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2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25年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总则

1.1为加强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搭建公司与投资者(尤其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最终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1.3公司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2.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2.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2.1.1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2.1.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2.1.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2.1.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2.1.5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2.2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2.2.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2.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2.2.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2.2.4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2.2.5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2.2.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3.1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3.1.1公司的发展战略;

3.1.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1.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3.1.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3.1.5公司的文化建设;

3.1.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3.1.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3.1.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3.1.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3.2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3.2.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2.2股东会;

3.2.3公司网站;

3.2.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3.2.5一对一沟通;

3.2.6邮寄资料;

3.2.7电话咨询;

3.2.8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3.2.9媒体采访和报道;

3.2.10现场参观;

3.2.11路演。

3.3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4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配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会及时公布。

3.5公司可以在公司的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3.6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法律法规,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3.7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3.8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3.9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3.10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3.11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3.12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3.13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3.14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15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3.16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3.17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3.18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3.19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3.19.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3.19.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19.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3.19.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3.19.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3.20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3.21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22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3.23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23.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3.23.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23.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3.23.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3.23.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24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2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3.26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3.27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27.1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3.27.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27.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3.27.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得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3.27.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3.27.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界定与范围,违约方需依约承担继续履行、补救、赔偿损失等义务。

3.28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3.29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3.30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31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3.32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4.1投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4.1.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4.1.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1.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1.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4.1.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4.1.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4.1.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4.1.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4.2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4.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4.3.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4.3.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4.3.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3.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4.3.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4.3.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4.3.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3.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4.4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4.4.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4.4.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4.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4.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4.5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4.6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4.6.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4.6.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4.6.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6.4其他内容。

4.7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

4.8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4.9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5.附则

5.1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5.2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3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

承诺书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以下为方便表述,简称为“来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来访过程中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本公司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本公司承诺基于本次来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本公司承诺基于本次来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本公司对贵公司向本人/本公司提供/介绍的全部有关贵公司之“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本人/本公司在来访过程中所接触和获知的所有“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保密;

(七)本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公司对贵公司来访活动,时间为:;

(九)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来访,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特此承诺。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证券代码:001267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10-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现场参观?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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