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本制度于2025年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授权并责成公司证券部对公司内幕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1.3董事会及董事长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管理内幕信息工作,并指定公司证券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1.4公司审计委员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向董事会反馈并督促董事会改正。
1.5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1.6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2.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2.1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2.2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2.2.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2.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2.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2.4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2.2.5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2.2.6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2.2.7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2.8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2.2.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2.1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3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2.4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2.4.1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4.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4.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4.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2.4.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4.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4.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2.4.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2.4.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3.1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包括编制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两项内容。
3.2公司应当采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基本信息,并编制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前款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其档案至少应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住所、证券账户等信息;前款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为自然人的,其档案至少应包括自身及直系亲属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码)、住址、证券账户、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
3.3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3.4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5公司内幕信息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情况发生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内幕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公司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报公司证券部完成内幕信息管理程序。
4.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4.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4.2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4.3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4.4公司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事先经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同意,且应确认其确已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4.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6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4.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致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再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4.8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5.责任追究
5.1公司应对本制度2.4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本制度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责任人为单位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任人为自然人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其批评、警告、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本制度2.4.5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责任人为单位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任人为自然人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其所在单位。
本制度2.4.6项、2.4.7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解除证券服务合同或终止重大事项进程,并及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置。
本制度2.4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且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5.2公司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重大错误、不正当报备等瑕疵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罚的,应当及时查找被处罚原因并据此确定责任人。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减薪、解除劳动或聘任合同等处分。
5.3本制度第2.4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且被有权机构或部门查实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第5.1项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发生本条前款规定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文件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重大错误、不正当报备等瑕疵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第5.2项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6.附则
6.1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6.2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6.3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4本制度的制订及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