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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地: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及评价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06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及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年报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审计机构”)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审计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审计机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审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具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资格证书;

(二)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一年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排名应在前100家之内,新聘的审计机构最近五年没有受到过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

政处罚、没有因存在重大执业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三)具备承担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能力和经验,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新聘审计机构不存在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监管机构调查,亦不存在有未完结诉讼且可能对审计机构产生不利影响等情形;

(五)与公司没有影响其公正独立性的其他业务往来和关联关系;

(六)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有关各方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公司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监

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选聘审计机构的前期工作;按规定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送近年来公司聘用审计机构情况及审计业务选聘文件;

(二)搜集应聘审计机构的信息资料,协助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查应聘审计机构的资格;

(三)在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受聘审计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财务报表及资料,为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四)负责协助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检查《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协助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审计机构执业情况进行评价;

(五)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委托,受理选聘审计机构工作中的投诉事项及与选聘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审计机构的选聘程序及评价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第八条选聘程序:

(一)根据选聘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收集拟选聘审计机构资料;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拟选聘的审计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决议并拟订拟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报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审计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保密及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

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第十一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受聘的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严守职业道德和专业守则。

第十四条年度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相关条款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五条在年度审计结束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认真开展对审计机构执业情况的评价工作,充分考虑审计机构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的合理性、审计计划编制质量、重要审计程序执行质量、重大会计问题审计情况、与相关各方沟通

情况以及落实监管部门要求情况等,综合评价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情况,谨慎作出续聘或改聘审计机构的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出续聘审计机构的决议的,可免除第八条有关程序,直接形成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出改聘决议的,在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后,公司应改聘审计机构。

第五章审计机构的续聘及更换

第十六条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七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本办法规定年限,出现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的审计业务终止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因国家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适合承担国有企业审计业务工作的,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按相关规定及法律程序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后,在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重新聘用。

第十九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六章监督及罚则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每年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整体评估报告。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出具对会计师事务所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说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本办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对审计机构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公司内部人员违规操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相关处罚情况,由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公司受聘的审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续聘: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三)所承担的审计项目承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监管部门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出现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情形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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