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8月8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和《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将于2025年8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 |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 |
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 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 |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 |
| 第七条 若辞职委员为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其他《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 (五)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 第七条 若辞职委员为独立董事,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若因辞职导致出现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不符合委员会对独立董事人数的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等不符合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他《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 |
(五)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独立董事出现第四项以上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五)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独立董事出现第四项以上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
| 第十三条 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事宜,战略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正式提案。 | 第十三条 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事宜,战略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正式提案。 |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
|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