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48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修正案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4月18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子公司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子公司管理制度》修正案和《子公司管理制度》全文于2025年4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系指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司);子公司系指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公司系指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子公司)。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由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制定其子公司管理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或公司系指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司);子公司系指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公司系指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子公司)。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由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制定其子公司管理制度。 |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市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市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市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
|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定等对上市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管理和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
| 第六条 母公司总经理代表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力。包括: 1、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权; 2、股东会其他审议事项的决定权。 但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时应获得董事长的书面授权。 | 第六条 母公司总经理代表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力。包括: 1、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行使对子公司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权; 2、股东会其他审议事项的决定权表决权,。但母公司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时应获得董事长的书面授权。 |
| 第十一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需按《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未完成必经审批程序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公司派出的出席子公司股东会的代表、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说明,要求延期审核,或在相关决议中注明:该事项须经母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需按《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未完成必经审批程序的重大事项,公司总经理、公司派出的出席子公司股东会的代表、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说明,要求延期审核审议,或在相关决议中注明:该事项须经母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母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
| 第十六条 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 第十六条 母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总经理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 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总经理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 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董事长(或董事)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 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
|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门是母公司证券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递交;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同时报送母公司财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门是母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递交;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同时报送母公司财务部门。 |
|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及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 |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及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子公司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