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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鸿: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000669证券简称:ST金鸿公告编号:2025-097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部分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一、担保概述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决定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投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中油新兴能源产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新兴”),交易发生时点中油新兴为公司关联方,故公司为原华北投资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转为了为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详情请参阅公司2020年10月1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截至披露日中油新兴已不再为公司关联方,上述担保不再为关联担保。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为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随着相关借款到期,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不再为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新增担保,截至目前,因华北投资股权仍属于质押状态,相关解质押手续仍在办理中,暂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且上述借款尚存在部分借款暂未到期,公司已就相应事项多次与相关银行协商,但对方均暂不同意撤销或替换相关担保。

截至目前,上述担保中涉及公司及其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为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6,27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主债务人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协商,就上述担保涉及的借款展期二年,需重新签署担保协议(和解协议),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

169.22%。

本次对外担保及该担保对应的借款详细情况如下:

此项对外担保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股东会的批准。

三、被担保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7月9日

注册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182号院207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民

经营范围:管道燃气(天然气、焦炉煤气);管道工程(不含压力管道);天然气设备及配件、器具的销售与维修;加气站设计与建设;项目投资服务;煤气工程安装,煤气设备、灶、管件的销售与维修,煤气设备鉴定与维修;劳保用品、防腐保温材料、五金工具、民用电工器材的销售;场地租赁;仓储服务(不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打字复印;企业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陆地管道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公司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债权人借款人借款类型借款金额(万元)担保人担保类型担保金额(万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6,270.00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6,270.00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时间营业收入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1日8,936.9342,588.29-38,651.03-3,953.07
2025年6月30日6,771.1027,211.44-39,313.99-785.99

注:以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公司股权关系因华北投资股权目前属于质押状态,股权关系暂未变更,但华北投资控制权已转移至中油新兴,下图是以控制权关系列示的股权关系: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在担保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在主合同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本金、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反担保协议鉴于中油新兴收购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华北”)100%的股权,就公司及下属公司为金鸿华北及其下属公司基准日前已发生的和自基准日至交接完成日期间提供的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中油新兴同意为上述融

资事项的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作出如下反担保承诺:

中油新兴知悉并认可上述融资事项涉及的债权债务真实、合法及有效;

2、如金鸿华北及其下属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中油新兴保证替金鸿华北及其下属公司代为偿还;

3、因金鸿华北及其下属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如担保人代为偿还,中油新兴全额补偿担保人垫付资金及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其他损失;

中油新兴作出上述反担保承诺已得到中油新兴内部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提供对外担保,是基于公司以前历史期间已审批的担保事项的延续,因股权出售转变成了对外担保。因此,上述对外担保暂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如因上述对外担保所涉及的贷款事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不排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会面临被诉讼及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系基于公司以前历史期间已审批的担保事项的延续,因出售股权事项转换而来。为切实防范公司的担保风险,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已与中油新兴签署了相应的反担保协议。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时董事会也注意到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的确增加公司潜在的债务及法律风险,公司近两年已数次因相关担保被迫承担被诉风险,且被担保方部分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若不加速解决相关隐患,有可能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投融资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董事会还将持续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密切关注,同时要求管理层随时关注被担保方资金资产及经营状况,认真做好相关预案,努力降低相应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七、截止信息披露日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合并报表外的公司)总额为157,396.81万元。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逾期对外担保157,396.81万元。

3、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与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诉讼情况详见2020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目前每月还款50万元,对方冻结了华北投资持有的河北中油金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张家口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截至目前股权冻结已到期失效,本金已还清,尚欠利息500余万。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2)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诉讼情况详见2020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对方已于2022年2月11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2年2月21日华北公司和公司均收到恢复执行材料,2022年3月22日华北公司收到评估通知书。2024年1月11日和2月1日两次拍卖华北公司持有的应张天然气公司股权,目前状态为流拍。2024年3月11日收到对方申请追加输送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追加申请。2024年3月21日,输送公司提交答辩意见。3月27日,收到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追加申请。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与北京正实同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2021年4月30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2019年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和解,该公司后偿付了382.3万元本息,2021年5月对方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诉讼情况,详见2021

年4月17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2021年2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建设银行诉前保全宣化金鸿、输送公司银行存款8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查封宣化金鸿管道燃气收费权及高压环网、高压调压站、线路阀室等设备设施,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8月对方已申请强制执行。此案已由建行移交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河北分公司。2023年7月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履行偿还本金10万元的义务,承担执行费151,506元。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诉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具体详见2019年12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91)。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6)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应张公司因到期未付租金400万元,民生租赁宣布债务立即到期,提前到期租金688,543,750.00元,金鸿控股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10月21日收到起诉书、传票,2021年11月26日证据交换,并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及反馈表。因不可抗力影响,数次推迟开庭时间,后双方已于2022年3月16日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4月8日签署和解协议,2022年4月19日收到调解书。对方已于2023年4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我司于4月27日收到法院电子送达的执行文书。2023年10月19日,收到天津三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津03执407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于2023年12月27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诉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张家口崇礼区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赤城县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张北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国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一向原告借款64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20年9月21日-2021年9月21日,金鸿控股及天然气输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未偿还,原告提起诉讼。2021年12月28日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2021年12月30日调解,并取得调解书。对方已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2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及和解笔录,2024年11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诉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张家口金鸿与原告《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已到期,截至2021年3月29日,尚欠本金107,166,014.20元,利息111,520.90元,输送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输送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起诉材料,该案已于6月10日开庭,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一审判决。2021年11月1日对方已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24日收到执行裁定书及限消令。2021年12月法院执行了张家口金鸿5,172,774.14元。法院作出终本裁定。此案已由建行移交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河北分公司。

(9)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诉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因贷款逾期未偿还,国开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本金共68,450,699.84元。2023年5月10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证据、开庭传票等材料,已于6月6日、7月7日开庭,2023年8月29日收到一审判决。判决确认借款合同及变更协议于2023年4月14日提前到期;金鸿华北偿付原告借款本金68,195,901.4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金鸿华北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0元;金鸿控股对本金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已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

(10)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我公司收到案件文书后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南昌中院做出管辖异议裁定,驳回我司异议申请;我司提起管辖异议上诉,2024年11月11日,江西省高院

做出管辖异议的二审裁定,驳回我方管辖异议,维持原裁定。2024年12月5日,第一次开庭,采取线上开庭方式,庭后我方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2025年4月,收到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25年5月,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2025年10月,收到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八、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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