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5证券简称:金岭矿业公告编号:2025-064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第二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报告义务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
|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
|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三)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事项中,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四)重大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1.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2.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 |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二)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交易事项:1.购买资产;2.出售资产;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1.签订许可协议;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事项中,发生第3-5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
|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3.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如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还应当报告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五)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包括:1.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交易事项;……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及公司所属公司发生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关联方的认定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进行。(六)诉讼和仲裁事项:1.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相关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七)其它重大事件: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八)重大风险事项: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 | 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三)重大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3.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如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还应当报告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四)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包括:1.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交易事项;……6.存贷款业务;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及时披露: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
|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8.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无论金额大小);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九)重大变更事项: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六)重大风险事项: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七)其他重大事项: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 |
| 份;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条所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关于“重大”“大额”金额的标准适用《公司章程》中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金额标准。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 | 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条所述“重大”“大额”的标准适用公司章程中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金额标准。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 |
|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第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 第十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
|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决策程序,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
|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
| 将“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修订为“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删除“监事”“监事会”的描述。 |
除上述条款外,《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
备查文件: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决议;
2.修订后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