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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宝实: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30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独立、客观地行使权利,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相关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计划、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围绕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充分考虑重要性、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通知:内部审计通知应于实施审计前

个工作日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特殊审计项目,经批准,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二十条实施现场审计:成立审计小组,建立工作底稿机制,审计人员应通过合理的审计方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审计证据,并将相关信息记录

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小组初步形成审计结论与被审计单位沟通。

第二十一条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落实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部上报审计整改方案,并就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于

日内上报书面整改结果。

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部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审计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

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持续检查审计意见的采纳和整改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后续跟踪审计,促进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五条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认真落实被审计单位整改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证券合规、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监督信息共享、监督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

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四十一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七章奖惩与责任第四十三条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制度,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年。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第四十七条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等;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等;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等;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四十八条审计小组确定的立卷责任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部部长复查,并经公司领导审阅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

第四十九条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借阅内部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公司内部及审计部门内部,外部单位和部门

不得查阅,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内部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内部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条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内部审计档案者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内部审计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由公司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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