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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搜寻、遴选、审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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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指定。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可以由董事会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三人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此情况下提名委员会相应职权由董事会直接行使,直至委员会成员达到三人时止。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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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每年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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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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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邮件、电话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不再具备董事任职资格或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的董事,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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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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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