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75证券简称:工智3主办券商:长城国瑞公告编号:2025-018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智能”、“本公司”或“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177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7,613,23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0,829,953.84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10,625,310.34元(不含增值税金额为10,023,877.68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680,204,643.50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曾用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汇入本公司指定账户,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3,090,000.00元(不含增值税金额为2,915,094.30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7,114,643.5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677,890,981.8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衡验字(2020)0008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总额 | 1 | 677,114,643.50 |
|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 2=3+4+5+6+7+8 | 546,001,397.26 |
|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一)汽车车身智能连接制造系统产能建设项目 | 3 | 32,250,666.78 |
| (二)轻量化材料连接及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 | 12,416,685.72 |
| (三)偿还银行借款 | 5 | 49,592,441.60 |
| (四)补充流动资金 | 6 | 98,000,000.00 |
| (五)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 | 7 | 269,999,850.00 |
| (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8 | 83,741,753.16 |
| 理财产品收益 | 9 | 1,839,873.97 |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10 | 120,000,000.00 |
| 累计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 11 | 3,251,424.82 |
| 累计募集资金专户手续费 | 12 | 7,822.66 |
| 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13=1-2+9-10+11-12 | 10,066,487.67注 |
注:1、苏州福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福臻”)因与公司签订的《投资意向书》所涉及的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了该账户。2023年5月9日,苏州福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2023年11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民事判决。2024年1月,法院冻结我司账户51,104,583.33元。公司已向原告苏州福臻支付28,369,576.62元,剩余应支付的投资意向金21,630,423.38元。2024年9月,公司向苏州福臻出具还款计划,该执行案件暂时终本。2025年3月1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强制从募集资金账户划扣6,130,234.70元,案号:(2025)沪0112执恢2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2、2023年8月,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冶”)就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哈工我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诉求海宁哈工我耀向其支付所欠工程款48,020,020.82元。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海宁哈工我耀银行存款48,020,020.82元。2024年6月24日,公司与海宁哈工我耀、上海宝冶,在上海市宝山区,就(2024)浙0481民初2896号案件的和解及相关债务处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和解方案框架协议》。2025年4月,海宁哈工我耀未在《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支付日期前通过被强制划款的募集资金账户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公司未能按约足额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上海宝冶按照与海宁哈工我耀已签署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7月23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从募集资金账户划扣10,065,000元,案号:(2025)浙0481执114号。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实际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487.67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6.65万元。公司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银行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并经公司2018年6月28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3月2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再次对《管理制度》修订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投证券于2020年7月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城街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2020年9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哈工福臻机器人有限公司(天津哈工福臻机器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变更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2020年9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哈工福臻机器人有限公司(天津哈工福臻机器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变更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城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2021年7月,公司、国投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已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2021年7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国投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已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公司严格执行本公司制订的《管理制度》及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法规,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相关规定及协议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投项目 | 初始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账户类别 | 备注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投项目 | 初始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账户类别 | 备注 |
| 上海银行浦西支行 | 03004203746 | 偿还银行借款 | 50,000,000.00 | 专用存款账户 | 已销户 | |
| 兴业银行海宁支行 | 358610100100313764 | 补充流动资金 | 98,000,000.00 | 专用存款账户 | 已销户 | |
|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2900000010120100695253 | 汽车车身智能连接制造系统产能建设项目 | 306,380,643.50 | 专用存款账户 | 已销户 | |
| 中国银行天津北城街支行 | 276590741180 | 轻量化材料连接及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25,824,000.00 | 专用存款账户 | 已销户 | |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2900000010120100696398 | 汽车车身智能连接制造系统产能建设项目 | 专用存款账户 | 已销户 |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城街支行 | 270090750796 | 轻量化材料连接及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专用存款账户 | 已销户 |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 | 19350101042666661 | 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 | 1,481.79 | 专用存款账户 | 1.苏州福臻因与公司签订的《投资意向书》所涉及的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了该账户。2023年5月9日,苏州福臻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2023年11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民事判决。2024年1月,法院冻结公司账户51,104,583.33元。公司已向原告苏州福臻支付28,369,576.62元。剩余应支付的投资意向金21,630,423.38元,2024年10月,公司向苏州福臻出具还款计划,该执行案件暂时终本。2025年3月18日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投项目 | 初始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账户类别 | 备注 |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强制从募集资金账户划扣6,130,234.70元,案号:(2025)沪0112执恢2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刘延中与公司就关于《收购股权协议书》、《补充协议》引起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向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公司募集资金账户。3.陈佳莹与公司就民间借贷纠纷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公司募集资金账户。4.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冻结公司募集资金账户。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就与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冻结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注 |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 | 19350101041555501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0,065,005.88 | 专用存款账户 | 1.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就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哈工我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海宁哈工我耀募集资金专户。2.海宁市金能电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投项目 | 初始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账户类别 | 备注 |
| 力实业有限公司就与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海宁哈工我耀募集资金账户。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就与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冻结海宁哈工我耀募集资金账户。注 | ||||||
| 合计 | 680,204,643.50 | 10,066,487.67 |
注:1、苏州福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福臻”)因与公司签订的《投资意向书》所涉及的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了该账户。2023年5月9日,苏州福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2023年11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民事判决。2024年1月,法院冻结我司账户51,104,583.33元。公司已向原告苏州福臻支付28,369,576.62元,剩余应支付的投资意向金21,630,423.38元。2024年9月,公司向苏州福臻出具还款计划,该执行案件暂时终本。2025年3月1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强制从募集资金账户划扣6,130,234.70元,案号:(2025)沪0112执恢2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2、2023年8月,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冶”)就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哈工我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诉求海宁哈工我耀向其支付所欠工程款48,020,020.82元。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海宁哈工我耀银行存款48,020,020.82元。2024年6月24日,公司与海宁哈工我耀、上海宝冶,在上海市宝山区,就(2024)浙0481民初2896号案件的和解及相关债务处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和解方案框架协议》。2025年4月,海宁哈工我耀未在《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支付日期前通过被强制划款的募集资金账户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公司未能按约足额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上海宝冶按照与海宁哈工我耀已签署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7月23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从募集资金账户划扣10,065,000元,案号:(2025)浙0481执114号。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实际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487.67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2020年7月29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公司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
资金总额为4,283.68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0]01485号)。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发表了核查意见。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子项目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注) |
| 1 | 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制造及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 汽车车身智能连接制造系统产能建设项目 | 40,862.60 | 3,088.48 |
| 轻量化材料连接及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2,582.40 | 1,195.20 | ||
| 合计 | 63,445.00 | 4,283.68 |
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为本公司累计已实际支付金额。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0年8月21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1年8月,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已将上述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2年8月,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已将上述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22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3年8月15日分别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延期归还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延期归还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24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延期归还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延期归还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暂时补流资金已于2025年8月14日到期。2025年8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未通过《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现阶段面临流动资金紧张,且募集资金专户已被司法冻结,本次补流的闲置募集资金无法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五)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3年11月,公司收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传票,刘延中就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3月,公司收到了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刘延中违约金2,910万元。为维护公司利益,最大程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公司已提起上诉,已于2024年6月11日、2024年7月12日二次开庭,2024年8月,公司收到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针对与刘延中的诉讼二审判决、国防科工局批复失效一事,公司认为江机民科收购交易已无法推进,因此公司决定终止该募投项目。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收购江机民科)终止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收购江机民科)终止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收购江机民科)终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截至目前,各方至今未就终止事宜及交易对方如何退回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签订协议,公司已经向江机民科股东支付28,999.99万元,江机民科的工商变更尚未办理。根据《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之补充协议》,公司计提股权收购事项3,000万元违约金。公司已支付给交易对手的28,999.99万元尚未退回。
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城东高新公司”)就民间借贷纠纷已对子公司东台哈工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哈工”)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募集资金账户。后因东台哈工未按期履行,东台城东高新公司已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24年12月终止本次执行。东台城东高新公司因与东台哈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东东台哈工的股东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东台哈工向其的借款承担责任。2025年4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5)。公司因与陈佳莹民间借贷纠纷,陈佳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募集资金账户及子公司股权被冻结。一审判决已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待一审判决生效后申请解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就与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冻结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具体情况详见于2025年4月25日、6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2025-093)。2025年8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海宁市金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就与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海宁哈工我耀募集资金账户。具体情况详见2024年11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67)。
苏州福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福臻”)因与公司签订的《投资意向书》所涉及的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了该账户。2023年5月9日,苏州福臻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2023年11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民事判决。2024年1月,法院冻结我司账户51,104,583.33元。公司已向原告苏州福臻支付28,369,576.62元,剩余应支付的投资意向金21,630,423.38元。2024年10月,公司向苏州福臻出具还款计划,该执行案件暂时终本。2025年3月1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强制从募集资金账户划扣6,130,234.70元,案号:(2025)沪0112执恢2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2023年8月,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冶”)就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哈工我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海宁哈工我耀向其支付所欠工程款48,020,020.82元。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海宁哈工我耀银行存款48,020,020.82元。2024年6月24日,公司与海宁哈工我耀、上海宝冶,在上海市宝山区,就(2024)浙0481民初2896号案件的和解及相关债务处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和解框架协议》。2025年4月,公司未在《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支付日期前通过被强制划款的募集资金账户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公司未
能按约足额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上海宝冶按照已签署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7月23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从募集资金账户划扣10,065,000元,案号:(2025)浙0481执114号。2025年7月,上海宝冶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海宁我耀移送破产审查,若司法机关受理对海宁哈工我耀的破产申请并最终裁定宣告海宁哈工我耀破产,海宁哈工我耀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海宁哈工我耀将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将丧失对其控制权,海宁哈工我耀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1、2022年7月,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机民科”)全体股东签署《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之补充协议》。收购股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的如下五名股东:刘延中、吴宇英、李博、丁海英、杜研
(1)若在2022年8月31日前,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支付交易对价(即交易总对价的70%),则乙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甲方愿意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违约金给乙方。本次交易终止的,双方另行签订终止协议。
(2)若在2022年8月31日之后,甲方未能支付第四期交易款,乙方有权终止交易,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作为补偿金,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完成未能支付价款对应江机民科股权零对价过户至原股东名下(涉及分红需同步将分红退回给江机民科股东)。
(3)若本次交易终止的,则甲方应承诺于2022年9月5日通过现金或者债权抵销方式解决完毕与江机民科之间的往来款,否则甲方需承担债权金额2.9亿元的20%作为违约金。
根据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公司需要在2022年8月31日前将本次股权转让款的70%即58,000万元支付给交易对手方,若逾期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交易对手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公司需支付3,000万元作为补偿金。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经向江机民科股东支付28,999.99万元,江机民科的工商变更尚未办理。
2023年7月底公司收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传票(案号:
(2023)吉02民初45号)等诉讼材料,刘延中先生就其与公司、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案件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公司持有的天津福臻100%股权(5,100万元)及海宁我耀100%股权(20,000万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2023年9月公司收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吉02民初45号之四),经审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延中先生的起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民事裁定书》已正式生效,具体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及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
2023年11月,公司收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传票,刘延中先生向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公司与刘延中先生、江机民科及江机民科原股东签订的《收购股权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向其支付补偿金2,910万元(3,000万*97%=2,910万元)、违约金5,626万元(5,800万*97%=5,626万元)。
庭审后,刘延中撤回了要求哈工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5,626万元(5,800万元*97%)的诉讼请求。2024年3月,公司收到了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刘延中违约金2,910万元。为维护公司利益,最大程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公司已提起上诉,已于2024年6月11日、2024年7月12日二次开庭,2024年8月,公司收到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刘延中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2,910万元及利息,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5)、《关于公司、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针对与刘延中的诉讼二审判决、国防科工局批复失效一事,公司认为江机民科收购交易已无法推进,因此公司决定终止该募投项目。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收购江机民科)终止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收购江机民科)终止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收购江机民科)终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截至目前,各方至今未就终止事宜及交易对方如何退回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签订协议,公司已经向江机民科股东支付28,999.99万元,江机民科的工商变更尚未办理。根据《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之补充协议》,公司计提股权收购事项3,000万元违约金。公司已支付给交易对手的28,999.99万元尚未退回。
2、2024年8月27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项目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同意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12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25)。
3、2024年12月30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议案》,把募投项目之一“研发中心建设”结项时间延期至2025年4月3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该项目已于2024年12月达到可使用状态。
4、2025年4月25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议案》,把募投项目之一“研发中心建设”结项时间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
5、2025年4月,公司收到嘉兴中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原告农行海宁市支行诉请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立即归还其剩余借款本金21,745万元及利息,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案号为(2025)浙04民初42号,该案于2025年5月13日开庭审理。2025年6月,嘉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2025年7月,一审判决生效。2025年8月,嘉兴中院立案受理农行海宁市支行的强制执行申请。因海宁哈工我耀未按期支付借款利息,农行海宁市支行向嘉兴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起诉债务人海宁哈工我耀及担保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法院申请查封海宁哈工我耀名下不动产及冻结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根据生效判决,农行海宁市支行有权在347390000元最高限额内对海宁哈工我耀提供的抵押物〔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0077531号不动产权证、浙(2022)海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10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海宁市海昌街道高新路5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6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62、2025-093)。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结余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全资子公司天津哈工福臻机器人有限公司目前实施的“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制造及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以及公司实施的“偿还银行借款”,并将结余募集资金488,589,690.43元(最终剩余募集资金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利息之和为准)变更使用用途,同意公司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由公司实施“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以及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实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 1 | 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 | 27,518.24 |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1,340.73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 合计 | 48,858.97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2025年1月公司终止了“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但双方尚未签署终止协议,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支付给江机民科原股东的26,999.99万元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报告期内,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件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26日
附件1:
2025年半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 募集资金总额 | 67,711.46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0 |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48,858.97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54,600.15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72.16% | |||||||||
|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净利润)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承诺投资项目 | ||||||||||
| 汽车车身智能连接制造系统产能建设项目 | 是 | 30,329.06 | - | - | 3,225.07 | - | - | 否 | 是 | |
| 轻量化材料连接及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是 | 22,582.40 | - | - | 1,241.67 | - | - | 否 | 是 | |
| 偿还银行借款 | 否 | 5,000.00 | - | - | 4,959.24 | - | - | 不适用 | 是 | |
| 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9,800.00 | - | - | 9,800.00 | - | - | 不适用 | 否 | |
| 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 | 是 | - | 27,518.24 | - | 26,999.99 | 98.12 | - | 不适用 | 是 |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是 | - | 21,340.73 | 0 | 8,374.18 | 39.24 | - | 不适用 | 否 | |
|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 | 67,711.46 | 48,858.97 | 0 | 54,600.15 | - | - | - | - | |
| 超募资金投向 | 不适用 | |||||||||
| 合计 | 67,711.46 | 48,858.97 | 0 | 54,276.51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受终端市场波动影响,原募投项目市场前景发生变化,近年,受到汽车销量基数、宏观经济波动等因素影响,我国汽车行业增速有所放缓。根据工信部2020年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报告,2020年我国汽车销量完成2531.1万辆,同比下降1.9%。受下游终端需求下降影响,汽车焊装机器人及系统集成行业竞争加剧,普遍出现业绩下滑的情况。国内汽车焊装机器人生产及系统集成的主要上市公司2020年上述主要汽车焊装机器人生产及系统集成上市公司业绩均出现下滑,2021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未出现明显好转,汽车焊装机器人行业市场前景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受行业竞争格局加剧的影响,公司近年的毛利率有所下降,原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出现变化。基于国内汽车焊装机器人和公司业务板块经营现状,如若继续推进原募投项目,将不利于提高募投资金使用效益。2023年7月和11月,刘延中分别以民间借贷纠纷及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补偿金为由起诉公司,前案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延中先生的起诉结束,后案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刘延中违约金2,910万元。公司提起了上诉,并于2024年8月收到了公司收到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刘延中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2,910万元,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与刘延中的诉讼二审判决、国防科工局批复失效一事,公司认为江机民科收购交易已无法推进,因此公司决定终止该募投项目。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收购江机民科)终止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收购江机民科)终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因此,该项目于2025年1月17日终止。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利用公司在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现有土地,建设约26,000平米研发及实验场地。项目的主要实施内容为厂房建设、设备投资、软件投资等,项目计划总投资为21,340.73万元,研发中心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方向为AI融合技术、数字化工厂传感技术、军工非标自动化技术和机器人应用技术。2024年8月27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市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项目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同意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12月。县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5)2024年12月30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萬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议案》。把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结项时间延期至2025年4月3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该项目已于2024年12月达到可使用状态。2025年4月25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议案》,把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结项时间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 |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子项目一、汽车车身智能连接制造系统产能建设项目1、受终端市场波动影响,原募投项目市场前景发生变化近年,受到汽车销量基数、宏观经济波动等影响,我国汽车行业增速有所放缓。根据工信部2020年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报告,2020年我国汽车销量完成2531.1万辆,同比下降1.9%。受下游终端需求下降影响,汽车焊装机器人及系统集成行业竞争加剧,普遍出现业绩下滑的情况。国内汽车焊装机器人生产及系统集成的主要上市公司2020年上述主要汽车焊装机器人生产及系统集成上市公司业绩均出现下滑,2021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未出现明显好转,汽车焊装机器人行业市场前景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受行业竞争格局加剧的影响,公司近年的毛利率有所下降,原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出现变化。基于国内汽车焊装机器人和公司业务板块经营现状,如若继续推进原募投项目,将不利于提高募投资金使用效益。为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募投资金使用效益,公司拟将“汽车车身智能连接制造系统产能建设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及其他部分项目的结余资金及相关利息收入调整投资到具有广阔前景且具有一定 | |||||
| 准入壁垒的军工领域。2、上市公司拟布局军工领域上市公司拟进入市场前景广阔和具有一定准入壁垒的军用光电产品、军用非标准仪器设备、航空器材等军用产品领域。上市公司已经在高端智能制造领域累积了深厚经验,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积极顺应产业政策导向,强化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赋能军工制造的战略选择。子项目二、轻量化材料连接及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根据市场、技术变化及国内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公司对研发方向进行适当调整,公司拟将原“轻量化材料连接及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调整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实施地点调整到“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研发中心将聚焦于高端装备制造和人工智能领域,把研发中心建设成为以机器人应用技术创新为核心,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高水平技术成果输送,打造高水平研发和高级人才聚集的公共创新平台。项目二、偿还银行借款本项目已经完成99%,99%的资金已经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剩余少量尾款不便于支付银行大额款项,且其他项目需要更多资金。项目三、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详见附件2之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部分内容。项目四、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详见附件2之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部分内容。 | |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2020年7月29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公司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4,283.68万元。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2020年8月21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1年8月,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已将上述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止2022年8月17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2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因公司目前流动资金紧张,加之受相关诉讼案件影响,公司、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被冻结。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防止归还后募集资金被冻结,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延期归还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12,000.00万元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延期归还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24年8月14日分别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延期归还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延期归还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暂时补流资金已于2025年8月14日到期。2025年8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未通过《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现阶段面临流动资金紧张,且募集资金专户已被司法冻结,本次补流的闲置募集资金无法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 |
|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 2020年8月21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项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0年9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利丰”2020年第6124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2021年4月,公司赎回理财产品。2021年4月,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600.00万元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利丰”2021年第4597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截至2021年12月31日,理财产品已全部赎回。 |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 不适用 |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1,006.65万元(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苏州福臻因与公司签订的《投资意向书》所涉及的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了该账户。2023年5月9日,苏州福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2023年11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民事判决。2024年1月,法院冻结我司账户51,104,583.33元。公司已向原告苏州福臻支付28,369,576.62元。剩余应支付的投资意向金21,630,423.38元。2024年10月,公司向苏州福臻出具还款计划,该执行案件暂时终本。2025年3月1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强制从募集资金账户划扣6,130,234.70元,案号:(2025)沪0112执恢2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5年7月23日,子公司海宁我耀与上海宝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从海宁我耀募集资金账户划扣10,065,000元。截至报告期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1,006.65万元(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实际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487.67元。 |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2024年8月14日分别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延期归还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延期归还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3.15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024年8月27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项目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同意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12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5)。2024年12月30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议案》,把募投项目之一“研发中心建设”结项时间延期至2025年4月3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该项目已于2024年12月达到可使用状态。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收购江机民科)终止的议案》针对与刘延中的诉讼二审判决、国防科工局批复失效一事,公司认为江机民科收购交易已无法推进,因此公司决定终止该募投项目。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目前处于冻结状态。公司已经向江机民科股东支付28,999.99万元,江机民科的工商变更尚未办理。截至目前,各方至今未就终止事宜签订协议,已支付的募集资金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公司将积极筹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归还后交易价款将存放于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收购江机民科)终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但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支付给江机民科原股东的26,999.99万元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
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 变更后的项目 | 对应的原承诺项目 |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 | 截至期末计划累计投资金额 | 本年度实际投入金额 | 实际累计投入金额(2) | 投资进度(%)(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 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 | 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制造及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 27,518.24 | 27,518.24 | - | 26,999.99 | 98.12 | 否 | 是 |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1,340.73 | 21,340.73 | 0 | 8,374.18 | 39.24 | 不适用 | 是 | ||||
| 合计 | 48,858.97 | 48,858.97 | 0 | 35,374.17 | |||||||
|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项目) | 项目一: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受终端市场波动影响,原募投项目市场前景发生变化,如若继续推进原募投项目,将不利于提高募投资金使用效益。另外上市公司拟进入市场前景广阔和具有一定准入壁垒的军用光电产品、军用非标准仪器设备、航空器材等军用产品领域。因此,为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募投资金使用效益,公司拟将原募投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及其他部分项目的结余资金及相关利息收入调整投资到具有广阔前景且具有一定准入壁垒的军工领域。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结余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2021年6月29日召开了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结余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结余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于2021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及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针对与刘延中的诉讼二审判决、国防科工局批复失效一事,公司认为江机民科收购交易已无法推进,因此公司决定终止该募投项目。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收购江机民科)终止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收购江机民科)终止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收购江机民科)终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截至目前,各方至今未就终止事宜及交易对方如何退回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签订协议,公司已经向江机民科股东支付28,999.99万元,江机民科的工商变更尚未办理。根据《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之补充协议》,公司计提股权收购事项3,000 | ||||||||||
| 万元违约金。公司已支付给交易对手的28,999.99万元尚未退回。项目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利用公司在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现有土地,建设约26,000平米研发及实验场地。项目的主要实施内容为厂房建设、设备投资、软件投资等,项目计划总投资为21,340.73万元,研发中心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方向为AI融合技术、数字化工厂传感技术、军工非标自动化技术和机器人应用技术。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关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累计投入19,853.98万元,其中募集资金账户累计支付项目款项8,374.18万元,公司自有资金累计支付8,199.62万元,剩余应付账项预计为3,280.18万元。综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21,340.73万元,因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报告期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181万元,累计现金支付16,573.80万元,较计划占比77.66%,计入预计应付账款后投入较计划占比93.03%。2024年8月27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项目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同意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12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5)。2024年12月30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议案》,把募投项目之一“研发中心建设”结项时间延期至2025年4月3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该项目已于2024年12月达到可使用状态。2025年4月25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议案》,把募投项目之一“研发中心建设”结项时间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2025年4月,公司收到嘉兴中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原告农行海宁市支行诉请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立即归还其剩余借款本金21,745万元及利息,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案号为(2025)浙04民初42号,该案于2025年5月13日开庭审理。2025年6月,嘉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2025年7月,一审判决生效。2025年8月,嘉兴中院立案受理农行海宁市支行的强制执行申请。因海宁哈工我耀未按期支付借款利息,农行海宁市支行向嘉兴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起诉债务人海宁哈工我耀及担保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法院申请查封海宁哈工我耀名下不动产及冻结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根据生效判决,农行海宁市支行有权在347390000元最高限额内对海宁哈工我耀提供的抵押物〔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0077531号不动产权证、浙(2022)海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10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海宁市海昌街道高新路5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项目一、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2021年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机民科”)全体股东签署《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之补充协议》。 |
| 请执行,法院冻结海宁哈工我耀的募集资金账户。2025年4月,海宁哈工我耀未在《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支付日期前通过被强制划款的募集资金账户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海宁哈工我耀未能按约足额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上海宝冶按照与海宁哈工我耀已签署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项目尚未结项,若结项后该项目有结余的募集资金,公司后续将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明确结余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2025年4月,公司收到嘉兴中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原告农行海宁市支行诉请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立即归还其剩余借款本金21,745万元及利息,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案号为(2025)浙04民初42号,该案于2025年5月13日开庭审理。2025年6月,嘉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2025年7月,一审判决生效。2025年8月,嘉兴中院立案受理农行海宁市支行的强制执行申请。因海宁哈工我耀未按期支付借款利息,农行海宁市支行向嘉兴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起诉债务人海宁哈工我耀及担保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法院申请查封海宁哈工我耀名下不动产及冻结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根据生效判决,农行海宁市支行有权在347390000元最高限额内对海宁哈工我耀提供的抵押物〔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0077531号不动产权证、浙(2022)海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10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海宁市海昌街道高新路5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若相关资产被法院拍卖以偿债,该募投项目存在无法进行的风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后续结项工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临信息披露义务。 | |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项目一、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2023年7月和11月,刘延中分别以民间借贷纠纷及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补偿金为由起诉公司,前案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延中先生的起诉结束,后案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刘延中违约金2,910万元。公司提起了上诉,并于2024年8月收到了公司收到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针对与刘延中的诉讼二审判决、国防科工局批复失效一事,公司认为江机民科收购交易已无法推进,因此公司决定终止该募投项目。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收购江机民科)终止的议案》,关于江机民科项目终止事项,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本次终止收购江机民科的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不会导致主营业务的变化和调整,不会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吉林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23)吉0211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2024)吉02民终156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公司与吴宇英、李博、丁海英、杜研及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收购股权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于2023年1月3日解除。截至目前,各方至今未就终止事宜及交易对方如何退回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签订协议,公司已经向江机民科股东支付28,999.99万元,江机民科的工商变更尚未办理。根据《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之补充协议》,公司计提股权收购事项3,000万元违约金。公司已支付给交易对手的28,999.99万元尚未退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