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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业已披露或不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第十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如因特殊确需提供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对方不非法利用和向外泄露该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下设投资者关系管理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室应设立一名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专管员和若干名协管员,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该部门的设立旨在整合公司内部资源,吸收公司相关部门及控(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以扩大信息源,提升工作质量。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授权代表兼任室主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资料。

(三)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

(四)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八)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其他内容。

(九)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十五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地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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