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6 年第一次修订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 人及职工利益,更好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 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对外 捐赠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 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 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 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原则
第四条对外捐赠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 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 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 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 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 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 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公司有权机构已经审批同意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杜绝虚假许诺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范围
第五条公司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 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 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 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 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 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 赠。
第六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的受 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 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第七条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
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八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 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本制度及 有权审批机构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 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 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宜达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批权限及以上的,须及时报告公司产业部,履行公司内部审批 程序后,报上级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宜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审批 权限的,由子公司自行履行决策程序并报上级有权审批机构批准 后方可对外捐赠,同时报公司产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公司产业部应当建立台账。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并 规范账务处理。对外捐赠要符合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条件,并 依法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能提供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 不得对其进行捐赠。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不定期对公司对外捐赠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审查对外捐赠款项和实物的用途,关注受赠人是否按规定用
途使用,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未执行规定程序擅 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 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依法依规追 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 工作细则》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 作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026 年2 月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