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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泽股份:对外担保制度(修订稿)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4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地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和对外担保总额

第四条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九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要求第十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第十二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五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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