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Grant Thornton 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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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26)第442A004225 号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 我们审计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集团公司)2025 年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 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 丽珠集团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 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 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 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Grant Thornton 致同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丽珠集团公司于2025 年12 月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O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