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同意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年11月3日,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旅集团公司”或“公司”)收到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界中院”)送达的(2024)湘08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湘08破4号之一《决定书》,张家界中院于2025年11月3日裁定受理张旅集团公司重整,并指定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2025年11月6日,张旅集团公司收到张家界中院送达的(2025)湘08破4号《复函》及(2025)湘08破4号之二《决定书》,张家界中院同意张旅集团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张旅集团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一、《复函》主要内容张家界中院于2025年11月4日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请示》。2025年11月4日,张家界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同意张旅集团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张家界中院认为,张旅集团公司符合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准许张旅集团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风险提示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但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若重整失败,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由于公司重整计划尚未确定,重整进程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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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1.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08破4号《复函》;2.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08破4号之二《决定书》。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