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藏格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5 年度在任独立董事刘娅女士、胡 山鹰先生、刘志云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均符合任职条件,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 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 求。
特此报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