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第七条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内部审批流程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证券部门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提交包括以下文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以及有关材料,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2)。申请单位的负责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
(三)由证券部门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批准;
(四)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证券部门应当及时填写《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登记表》(详见附件3),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签字确认,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需登记的事项如下: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附件1: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年月日
申请单位
| 申请单位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秘密类型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
| 申请类型 | 暂缓(期限:)豁免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原因和依据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 |||
| 申请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 |||
| 证券部门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 董事长批示 | |||
附件2: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3: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登记表登记日期:编号:年第号
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 | 登记内容 |
| 业务类型 | 暂缓豁免 |
| 涉密类型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 内部审核程序 | 已履行未履行(原因) |
|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 | 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
| 所涉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其他 |
| 信息类型 |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客户名称重大诉讼、仲裁供应商名称核心技术信息对外投资信息主要经营业务信息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其他 |
|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 |
| 商业秘密认定依据 | (注:可附后注明) |
|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注:可附后注明) |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注:每一件事项对应一份名单) |
| 恢复披露情况 | 是否(注:填入“是”的,要进一步填写恢复披露情况) |
| 其他 |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