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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以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公司ESG议题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对ESG相关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

遇,帮助管理层对ESG相关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ESG相关报告与咨询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前条涉及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先经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应根据战略委员会的要求和安排,做好决策支撑工作,提供决策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合作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提供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相关事项报告等。

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以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七)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前条涉及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先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对提名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议案,董事会讨论议案之前须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出具意见。若提名公司财务负责人人选,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委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是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

求开展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前条涉及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十二条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委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含一季度、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相关建议。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以上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行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向董事会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现建议方案;

(三)向董事会建议独立董事的薪酬;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前条涉及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及董事会决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之前,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意见。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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