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78证券简称:海王生物公告编号:2025-056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
2025年
月
日(星期五)下午14:50(
)网络投票:
2025年
月
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月
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
月
日(星期五)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中三路
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四)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副主席、总裁张锋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1,237,468,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3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1,219,293,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4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18,175,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18,192,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1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18,175,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8%。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局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分别是张锋先生、车汉澍先生、刘德举先生、张翼飞先生、金锐先生、王云雷先生。具体情况如下:
1.01选举张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0,962,289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686,068股。
1.02选举车汉澍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1,126,530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850,309股。
1.03选举刘德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1,126,548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850,327股。
1.04选举张翼飞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1,126,515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850,294股。
1.05选举金锐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1,126,514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850,293股。
1.06选举王云雷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1,135,543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859,322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局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分别是王焕军先生、张巍松先生、吴野先生。具体情况如下:
2.01选举王焕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0,952,408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676,187股。
2.02选举张巍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0,952,243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676,022股。
2.03选举吴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1,142,606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866,385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十届董事局董事津贴的议案》在审议本议案的过程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张锋先生合计持有的1,217,776,221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数为19,692,485股。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1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02%;反对1,81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87%;弃权26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411%。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1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803%;反对1,81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弃权26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1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471,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7%;反对12,540,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4%;弃权456,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5,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588%;反对12,540,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305%;弃权456,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07%。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各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5.01审议通过了《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6,059,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1%;反对974,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弃权435,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8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522%;反对974,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43%;弃权435,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36%。
5.02审议通过了《修订<董事局议事规则>》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6,027,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反对1,005,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3%;弃权435,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51,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787%;反对1,005,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82%;弃权435,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30%。
5.03审议通过了《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350,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99%;反对12,586,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1%;弃权53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907%;反对12,586,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836%;弃权53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57%。
5.04审议通过了《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342,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93%;反对12,629,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6%;弃权496,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01%。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497%;反对12,629,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208%;弃权496,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94%。
5.05审议通过了《修订<现金分红管理制度>》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709,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90%;反对12,554,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6%;弃权203,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682%;反对12,554,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119%;弃权203,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0%。
5.06审议通过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377,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21%;反对12,608,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89%;弃权482,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416%;反对12,608,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054%;弃权482,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30%。
、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对外财务资助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333,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0%;反对4,862,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0%;弃权272,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56,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706%;反对4,862,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301%;弃权272,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92%。
、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延续构成对外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128,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4%;反对5,113,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2%;弃权227,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5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441%;反对5,113,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079%;弃权227,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8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曹中海、徐梦丹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