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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关于收到《裁决书》暨仲裁进展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9

证券代码:000068证券简称:华控赛格公告编号:2026-05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裁决书》暨仲裁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案件已裁决,尚未执行;

2.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本请求与反请求互为申请人及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涉及退还扶持资金5,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赔偿金等;涉及有偿收回土地补偿款本金4,889.09万元及相关利息、赔偿金等;

4.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关于公司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的协议纠纷事项,公司已于2025年6月确认预计负债5,000万元,本次交易调整不影响该损失确认。根据调解安排,公司需返还新兴区政府前期拨付的扶持资金5,000万元,同时收回土地出让金4,889.09万元。由于相关土地已计提摊销,收回价款高于账面价值,预计确认资产处置收益约400万元。最终以执行情况及审计结果为准。

仲裁裁决后的相关资金收付进度依赖于各方的履约能力,如支付不及时可能导致违约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裁决执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5年6月,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级子公司黑龙江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奥原”)因与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土地纠纷事项,向七台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月,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因与公司及黑龙江奥原的政府补助纠纷事项,向七台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述互相仲裁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子

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2)、2025年7月24日披露的《关于仲裁进展暨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9)、2025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仲裁进展暨收到<增加仲裁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41)等公告文件。

2026年3月18日,公司收到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七仲裁字[2026]第24号)和《裁决书》(七仲裁字[2026]第25号),七台河仲裁委员会对上述仲裁事项进行了裁决。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裁决书》(七仲裁字[2026]第24号)的主要内容(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申请仲裁公司及黑龙江奥原)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

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环城公路3号

负责人:高帆职务:区长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黑龙江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秦军平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兰山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郎永强职务:董事长

仲裁庭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当庭达成的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规定,裁决如下:

1.申请人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一致同意按照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3年第120次)精神执行。

2.申请人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解除2019年12月24日签

订的《七台河市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投资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3.被申请人黑龙江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分五期返还申请人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扶持资金(每次1,000万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2026年4月17日前)给付第一笔1,000万元,3个月内(2026年6月17日前)上述资金应全部支付完毕。

4.申请人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一致同意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5.申请人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交纳的仲裁费人民币511,936.00元由申请人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承担;被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仲裁费人民币161,333.00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决书》(七仲裁字[2026]第25号)的主要内容(黑龙江奥原申请仲裁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黑龙江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秦军平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路186号

负责人:王世艳职务:局长

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当庭达成的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规定,裁决如下:

1.申请人黑龙江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致同意按照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3年第120次)意见执行。

2.申请人黑龙江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1月25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终止。双方当事人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3.被申请人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人民币4,889.09万元的价格有

偿收回申请人黑龙江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271,616平方米案涉土地。申请人黑龙江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案涉土地注销手续。

4.被申请人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五期支付申请人黑龙江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补偿金共计人民币4,889.09万元;第一期补偿金人民币1,000万元于2026年5月17日前支付,2026年7月17日前补偿金人民币4,889.09万元全部支付完毕。如资金进入被申请人账户后,被申请人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能按约定支付对应批次款项,被申请人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2,260.85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数量(宗)是否形成预计负债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519.642审理阶段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审理阶段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683.0011审理阶段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审理阶段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49.61已结案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已履行终结生效判决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180.37(实际结案金额为0)3已结案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已履行终结生效判决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143.445执行阶段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执行中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关于公司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的协议纠纷事项,公司已于

2025年6月确认预计负债5,000万元,本次交易调整不影响该损失确认。根据调解安排,公司需返还新兴区政府前期拨付的扶持资金5,000万元,同时收回土地出让金4,889.09万元。由于相关土地已计提摊销,收回价款高于账面价值,预计确认资产处置收益约400万元。最终以执行情况及审计结果为准。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本次裁决是各方为妥善解决纠纷,经友好协商并达成调解方案后,由仲裁庭据此作出的。根据裁决安排,公司返还扶持资金与收回土地补偿款的收付采用同步分批机制进行,预计不会对公司当前的流动资金和日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

仲裁裁决后的相关资金收付进度依赖于各方的履约能力,如支付不及时可能导致违约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裁决执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裁决书》(七仲裁字[2026]第24号);

2.《裁决书》(七仲裁字[2026]第25号);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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