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2 月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2 月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金融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3 月10 日,公司收到子公司上报的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2024) 京74 执1213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北京金融法院继续冻结公司持有的武汉 公司2 亿股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武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21】 第30 号)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冻结期间,不得为公司办理股权转移、质押等 手续;若对应股权产生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不得向公司支付,并立即向北京金 融法院报告。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主要负责人:李稳狮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名称: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松涛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3、 被告
名称: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泛海控股”)
法定代理人:刘国升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4、 被告
姓名:卢志强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3 月,武汉公司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 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66 亿元,尚欠本金30.46 亿元。担保方式为武汉 公司名下土地抵押、泛海控股及卢志强先生保证担保。因武汉公司未按照双方 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向北京金融法院对武汉 公司等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判令被告武汉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46,000,000.00 元,以及相应的 利息、罚息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2. 判令被告武汉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全部费用;
3. 判令原告对被告武汉公司名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在上述第1、2 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判令被告泛海控股、卢志强先生对上述第1、2 项诉讼请求确定的武汉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3 年10 月7 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3)京74 民初125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 武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银行偿还贷款本金 3,046,000,000 元、利息613,350,935 元、逾期罚息(截至2023 年2 月8 日的逾 期罚息金额为67,246,637.50 元,以及以未付本金3,046,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2 月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105%的标准计算)、复利 (截至2023 年2 月8 日的复利金额为12,806,877.31 元,以及以应付未付的利息 与逾期罚息为基数,自2023 年2 月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2.105%的标准计算);
元; 2. 武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银行支付律师费80,000
3. 对上述第1、2 项确定的债务,民生银行有权以武汉公司提供抵押的抵 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 泛海控股、卢志强对上述第1、2 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泛 海控股、卢志强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武汉公司追偿;
5. 驳回民生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部分受理费18,739,206.13 元以及保全费5,000 元,由武汉公司、泛海 控股、卢志强负担。
(二)二审情况
武汉公司对一审判决中部分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 年8 月30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京民终1136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执行情况
2024 年9 月25 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主要内
容为:(2023)京民终1136 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生银行向北京金融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金融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北京金融法院责令公司立 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 执行。
2025 年7 月25 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2024)京74 执1213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因被执行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已 被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 年 5 月6 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 相关公告),依照有关规定,北京金融法院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武汉中央商务 区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6 年3 月4 日,公司收到子公司上报的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2024)京 74 执1213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北京金融法院继续冻结公司持有的泛海商 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90%(对应出资额为18000 万元)的股权、泛海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对应出资额为500000 万元)的股权、泛海不动产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100%(对应出资额为100000 万元)的股权、民生金服控股有 限公司100%(对应出资额为500000 万元)的股权及由上述公司持有股权产生 的收益。冻结期间,不得为公司办理股权转移、质押等手续;若对应股权产生 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不得向公司支付,并立即向北京金融法院报告。冻结期限 为三年。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影响有待于具体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 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 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金融法院(2024)京74 执1213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