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122证券代码:400205 证券简称:泛海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1月23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1月9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5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津民终495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主要负责人:王兵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名称:中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泛集团”)
主要负责人:刘洪伟
公告编号:2025-122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3、 被告
名称:北京韬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韬铂”)法定代表人:王兆华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泛海控股”)法定代表人:刘国升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泛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实业”)法定代表人:孙后星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的控股子公司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法定代表人:卢志强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7、 被告
名称:通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控股”)法定代表人:卢志强与退市公司的关系:中国泛海的控股股东泛海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 请求判令中泛集团向渤海银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713,368,085.44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 请求判令中国泛海、通海控股对中泛集团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请求确认渤海银行对北京韬铂持有的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40%股权享有质权,渤海银行有权以该质押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 请求判令公司向渤海银行就中泛集团应向渤海银行支付上述第1项全部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5. 请求确认渤海银行对泛海实业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未来分红或转让收益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 请求判令中泛集团向渤海银行支付律师费,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由中泛集团承担。
2024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津03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1. 中泛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返还借款本金1,713,368,085.44元
2. 中泛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返还自2020年11月18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产生的罚息、复利77,732,637.95元;
3. 中泛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支付自2022年2月23日至2023年11月14日期间的利息164,558,274.52元和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713,368,085.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4025%标准计算)、复利(以利息164,558,274.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4025%标准计算);
4. 中泛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支付律师费250,000元;
| 6. 对上述第1至4项给付事项,渤海银行有权以北京韬铂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股权出质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 7. 驳回渤海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渤海银行负担316,823元,中泛集团、中国泛海、通海控股、北京韬铂共同负担9,823,368元。 |
(二)二审情况
| 1. 维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3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2. 变更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3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泛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返还自2020年11月18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产生的罚息、复利77,676,144.26元”; 3. 变更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3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泛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支付自2022年2月23日至2023年11月14日期间的利息178,357,307.17元和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713,368,085.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4025%标准计算)、复利(以利息178,357,307.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4025%标准计算)”; 4. 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3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五、六、七项; 5. 中国泛海、通海控股就上述第1至3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国泛海、通海控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中泛集团进行追偿; |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6. 对中泛集团的上述第1至3项给付事项,渤海银行有权以北京韬铂质押的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4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股权出质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
7. 泛海控股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3民初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及本判决上述第2、3项给付事项承担中泛集团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8. 驳回渤海银行的其他上诉请求;
9. 驳回中泛集团的其他上诉请求;
10.驳回北京韬铂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渤海银行负担251,200元,中泛集团、中国泛海、通海控股、北京韬铂、泛海控股共同负担 9,893,9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渤海银行负担188,741元,中泛集团负担86,481.41元、北京韬铂负担50元、泛海控股负担4,775,38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影响有待于具体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影响有待于具体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