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3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 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通过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争取投资者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支持;
(二)促进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
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 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 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第十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由董秘办专人及时查看互动 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的咨询和建议,董秘办负责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答复。
董秘办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布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
互动易平台发布及回复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秘办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秘办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 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秘办可以提请公司相关部门或事 业部对拟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董秘办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长审核。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由董秘办在互动易平 台进行发布。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并充分提示相关事 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 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 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以下简称“投资者调研活动”)。公司投资者调研活动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 董秘办负责统一安排并确认参加调研人员身份,安排其签署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调研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 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审批程序须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 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会: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 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 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秘办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开展投 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
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