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人”或“本机构”)为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安新材”、“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截至2024年
月
日,悦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光大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秋明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张磊、窦建元 |
联系电话 | 0755-25310050 |
三、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JIANGXIYUEANADVANCEDMATERIALSCO.,LTD. |
证券代码 | 688786.SH |
股本 | 119,833,336股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世纪工业城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华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 | 李上奎 |
实际控制人 | 李上奎、李博 |
联系人 | 李博 |
联系电话 | 0797-870500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8月2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15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11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悦安新材原聘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悦安新材分别于2023年
月
日和2023年
月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2023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6),聘请光大证券担任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并签署相关保荐协议,自2023年
月
日光大证券承接东兴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承接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履
行保荐职责,具体包括: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8、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文件;
11、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其保荐
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1、公司董事因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减持事项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及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3年5月30日,因公司时任董事于缘宝先生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减持事项,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于缘宝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59号),对公司时任董事于缘宝予以通报批评。
2023年
月
日,因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行为,于缘宝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于缘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9号),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决定对于缘宝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赣州瑞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未在减持公告期内减持股份的情形
2023年8月8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赣州瑞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计1.52万股,存在未在减持公告期内减持股份的情形,公司及相关股东已及时公告并致歉。
针对上述问题,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已督促相关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监管要求积极落实整改补救措施,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代表进行持续督导现场培训,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加强账户管理,规范操作,杜绝前述违规事项再次发生。
(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人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2024年
月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