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四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向除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担保,包括不得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有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职责及监督措施
第七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好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董事会有关成员和财务部门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条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并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所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或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按月或按季度定期检查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坚决预防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第十三条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四条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形,公司应依法采取清欠措施,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以维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与处罚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因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办法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办法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适用的;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办法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或不适用的;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