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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安新材:融资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取一定方式、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公司债券、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融资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司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遵从公司统筹安排。

(三)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四)权衡资本结构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六)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章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并对有效期进行明确规定。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债务性融资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分析公司融资结构,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公司债务性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三)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四)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正确、合法、有效进行。

(五)做好融资核算与资金管理工作。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权益性融资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组织中介机构进行权益性融资方案的可行性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债务及权益性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融资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融资事项进行决策。重大融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超出董事会权限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具体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债务性融资决策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个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单个融资金额或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财务部负责依法办理资产抵押、质押、解押、注销担保等事宜。

融资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需同时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要加强审查融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

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融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融资费用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本金,经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融资利息、本金等应在审批后支付。公司委托代理机构支付债券利息,应核对利息支付清单并取得有关凭据。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结合公司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

第四章融资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拥有对融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

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薄弱环节及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或纠正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上述有关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承

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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