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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安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和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关系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银行的工作人员、会计师、律师等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以供公司自查及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和保密条款。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情形如下: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国家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地方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在发生如下事件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登记情况: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股票;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应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四)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五)其他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事项。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在前述第十六条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1、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4、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5、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八条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在完成在线填报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承诺函: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地方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地方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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