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二)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四)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登记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提交公司董秘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董秘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秘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有关材料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5日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2、《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 |||
申请部门/子公司 | 申请人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 | □暂缓 □豁免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所涉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临时报告 □其他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 □否 | ||
申请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 |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作为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秘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