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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微电: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688689证券简称:银河微电公告编号:2025-026转债代码:118011转债简称:银微转债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3元?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6/92025/6/102025/6/10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28,903,136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1,732,884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9,249,157.96元(含税)。2024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因2024年12月3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转债“银微转债”转股为31股,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28,903,167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1,732,884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29,249,165.0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4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27,170,283×0.2300)÷128,903,167≈0.2269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269)÷(1+0)=(前收盘价格-0.2269)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6/92025/6/102025/6/1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常州银河星源投资有限公司、ACTIONSTARINTERNATIONALLIMITED、常州银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常州银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7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联系电话:0519-68859335联系邮箱:gmesec@gmesemi.cn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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