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三、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4 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
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更新后的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五、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背景、目的及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具备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更新后的论证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更新后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包强、夏和生、刘力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