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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尔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投资碳纳米管及碳纳米管导电浆料项目暨开展新业务相关事项问询函回复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3

相关事项问询函回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尔科技”)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碳纳米管及碳纳米管导电浆料项目暨开展新业务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20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问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告显示,本次投资的总工期为 24 个月,每期建设工期为12个月,项目用地面积约为 80 亩。全部建成投产后年产值 15-25亿元,公司内部已就新业务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请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投资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资金投入计划和投入进度安排;(3)投产后年产值测算过程及依据;(4)本次投资内部收益率的具体测算过程及依据;

(5)项目投产后,相关折旧、摊销等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并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

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编制的《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800吨碳纳米管及3.8万吨碳纳米管导电浆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我们认为,该报告编制的依据充分,测算合理,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抗风险能力和社会效益,项目具有可行性;

公司在编制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效益测算时,已按公司会计政策充分考虑折旧及摊销费用增加的影响,并就项目投产后相关折旧、摊销等费用对

公司的影响做出了风险提示。我们认为公司已充分披露本次项目相关折旧、摊销等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有助于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了解相关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公告显示,本次投资属于开展新业务。请公司:(1)结合新业务的科创属性、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关联性,补充说明本次投资的必要性、合理性;(2)补充披露公司在技术、市场、区域、政策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情况,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人才、资金以及其他必要的开展条件等方面的储备;(3)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市场供求关系、行业竞争情况,公司在相关领域的竞争优势,详细论证本次项目建设规模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相关产能的消化能力,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并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投资的项目所处的新材料行业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本次开展碳纳米管及碳纳米管导电浆料新业务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关联性,属于向现有新能源业务领域—涂碳箔的延伸发展,不仅可以与现有业务产生良好的协同效应,还可以更好地服务终端锂电厂商,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

公司已补充披露在技术、市场、区域、政策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情况,并披露了针对本次项目开展做的相应储备,我们认为公司具备本次项目开展相应的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条件;

公司在回复中已披露对项目规模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就相关产能消化能力进行了论证,并进行了产能过剩的风险提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建设规模合理、可行,产能过剩风险较低。

三、公告显示,本次投资的总金额为10-15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以自筹资金为主。截至6月30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2.48亿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具体资金来源情况,并提示资金筹措风险;(2)测算公司正常运营需要的营运资金金额,并结合公司的货币资金情况、经营现金净流量下滑的现状,说明本次投资是否可能对公司的资金周转、项目研发、日常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并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补充披露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并就资金筹措进行了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规划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和项目发展规划。公司测算了正常运营需要的营运资金,本次投资项目对公司资金周转、项目研发、日常经营生产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在回复中针对可能对公司的资金周转、项目研发、日常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了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包强、夏和生、刘力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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