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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尔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688683 证券简称:莱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5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现将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2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4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可以有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为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6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可以有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为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5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6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选举2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选举2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中应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并担任召集人 ,且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7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亦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亦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8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财务总监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9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后续编号自动更新)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10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11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2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 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与合理性。 在利润分配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公司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形式
(二) 利润分配形式 …… (三)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除此之外,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② 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③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3) 如公司出现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情形时,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三)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原则上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除此之外,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② 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③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连续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不少于该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在计算现金分红比例时与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 (3) 当公司出现以下特殊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①公司出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情形; ②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③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④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4)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情形是指: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4)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2.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2.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 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七)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 (八)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 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七)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 (八)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13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4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以符合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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