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避免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等作出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持有公司的股份,或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等能够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1:内部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上交所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公司董秘办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附件3: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公司董秘办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上交所、持续督导主办券商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交所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上交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客观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指导,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其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违反内幕信息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
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公司发现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上交所。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如已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上述相关方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7日
附件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业务类型 | |
报送日期(YYYY-MM-DD) | |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YYYY-MM-DD) | |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
知情人类型
知情人类型 |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 | 知情人身份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YYYY-MM-DD) | 亲属关系名称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备注 |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鼎通科技 公司代码:688668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3: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致: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人【 】(身份证号码:【 】),任【(单位) 】【(职务) 】一职,就【 】事项,本人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的有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关于贵司的内幕信息,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本人不买卖贵司证券,也不推荐他人买卖贵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本人同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具体事项需要时应贵司的统一安排与贵司另行签署保密协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