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通科技”)于2023
年
月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7,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7,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审议的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募投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
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审计工作的职业素养,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水平,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公司本次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