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袁炜、黄波 |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0769-22119285保荐代表人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25楼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通科技”“发行人”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东莞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
法定代表人 | 陈照星 |
保荐代表人 | 袁炜、黄波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668 |
法定代表人 | 王成海 |
注册资本 | 138,729,646.00元 |
住所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七号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七号 |
联系人 | 王晓兰 |
联系电话 | 0769-85377166-60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12月1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保荐机构与鼎通科技签订的《保荐协议》,东莞证券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对鼎通科技的持续督导义务。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关承诺;
8、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鼎通科技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鼎通科技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2024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生产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2026年12月;将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鼎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鼎通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将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由“信阳市平桥区产业集聚区”变更为“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钟石路”;该募投项目变更建设用地后,前期已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替换并返还给募集资金专户,继续用于该募投项目的建设。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2024年8月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期已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尚未以自有资金替换并返还给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延期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高速通讯连接器组件生产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2026年
月;新增鼎通科技为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相应新增“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
号”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最高余额超出审议额度经公司自查发现,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1月1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导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审议额度600.00万元,超出金额占现金管理审议额度的比例为1.50%,超出金额较小,占比较低且时间较短,超出额度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已按期赎回,未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事项外,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规模均控制在审议额度内。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次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对上述超出审议额度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补充确认。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补充确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保荐机构也已督促公司加强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及规范运作管理;对相关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提升其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明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合理规划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在日常审批流程中增加现金管理余额控制,并加强多部门横向沟通等相关措施,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四)将募集资金从专户划转至一般账户
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鼎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将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划转至一般账户,涉及金额分别为
500.00万元、
100.00万元、
300.00万元,上述划转资金已分别于2024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全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经自查发现该问题后,高度重视并立即启动内部核查和整改程序,对上述事项进行仔细摸排,确认涉及募集资金已全额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且不存在其他将募集资金从专户划转至一般账户的情形。此外,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并对其加强专项合规培训,同时采取细化募集资金划转内部审批及复核节点、每月定期审查募集资金使用明细台账、明确募集资金审批责任等多项规范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度,确保后续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及使用。综上,经公司自查并整改,相关划转募集资金已全部及时归还,且不存在其他将募集资金从专户划转至一般账户的情形,上述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募投项目实施未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建设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为东莞证券。
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鉴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与原则下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且该授权尚在有效期限内,故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鼎通科技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针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现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荐机构已敦促公司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规范措施,未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袁炜 | 黄波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陈照星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