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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通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

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

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

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8号,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解释的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准则解释第18号及《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执行《暂行规定》

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执行该规定

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对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合并母公司
2024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保证类质量保证主营业务成本4,680,025.964,451,987.674,613,582.354,451,987.67
销售费用-66,443.61-2,097,715.17-2,097,715.17
营业外支出-4,613,582.35-2,354,272.50-4,613,582.35-2,354,272.50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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