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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泰生物: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0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奥泰生物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95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5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3.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04,54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61,278,093.7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43,266,906.25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21】第332C000116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3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额
1新增年产2.65亿人份体外诊断试剂的产业化升级技术改造项目21,395.0621,395.06
2IVD研发中心建设项目8,855.488,855.48
3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4,087.684,087.68
4补充流动资金5,500.005,500.00
5年产2亿人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中心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4,713.6324,713.63
6杭州奥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年产4亿人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4,000.0064,000.00
7回购股份11,543.7611,543.76
合计140,095.61140,095.61

注: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截至2022年9月29日,公司完成股份回购,使用资金总额11,543.76万元。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2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00,000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64.16万元。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变更前实施地点变更后实施地点
1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美国、德国美国、意大利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为便于募投项目实施和统一管理,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进行了变更。上述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能够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及合理布局。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美国、德国变更为美国、意大利。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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