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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泰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4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高飞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高飞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陆维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陆维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傅燕萍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傅燕萍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傅燕萍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傅燕萍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独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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